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605刑初5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03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等七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彬出庭支持公诉,何某某等七人及毛某3、王某8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阿美”(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新海东工业区新东村龙塘居紫薇房内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期间,被告人毛某3、王某4、易某5、黄某6、刘某7、王某8、“瘦鬼”(另案处理)等人参与其中,毛某3负责带客及“撑场”、王某4负责发牌、赔付、抽水,易某5、黄某6、刘某7、王某8在该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数”,收取回佣。
11月16日,赌场被民警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毛某3、王某4、黄某6、刘某7、易某5、王某8,当场查获赌具及无人认领赌资人民币1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等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等七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王某4、刘某7、黄某6、王某8、易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何某某、毛某3、王某4、刘某7、王某8、易某5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建议判处何某某、毛某3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王某4、刘某7、黄某6、王某8、易某5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毛某3、王某4、刘某7、王某8、易某5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七被告人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毛某3的辩护人以毛某3作用较小,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8的辩护人以王某8是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等七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毛某3、王某4、刘某7、黄某6、王某8、易某5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赌博投注,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何某某、毛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王某4、刘某7、黄某6、王某8、易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何某某、毛某3、王某4、刘某7、王某8、易某5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何某某、王某4、易某5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欧华锋、缪翼渊等人的证言证实,毛某3作为赌场的场主之一,和何某某共同组织和管理赌场运营,在本案起积极、主要的作用,是主犯,不予采纳毛某3的辩护人关于其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毛某3、王某8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不予采纳两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采纳两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毛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易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健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