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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刑初38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3   阅读:

审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2刑初3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1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项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25日,王可明(已判)伙同金文魁(另案)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华宝山庄、台州海鲜楼等地开设“捺六名”赌场,通过安排陶冬波(已判)等人在赌场牵热线,安排陈波(已判)为赌场管理,招揽葛建骏、李某2、包再聪、王某1等赌博人员在临海市、三门县通过微信热线群的方式进行赌博。

陶冬波等9只热线通过各自建立的微信赌博群为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在赌博群内赌博以及安排工作人员为赌博人员提供下注、赌资结算、记账、拍摄视频等并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张敬芳(已判)为陶冬波的热线群记账并帮助陶冬波发工资给张敬芳、提供银行卡给陶冬波并为其结算赌资、招揽赌博人员进热线群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时间16天,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90万元左右,个人获利人民币5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达5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航空进出港及订座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李某1、李某2、包再聪、王某1、王某2、朱希良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陶冬波、李和光、李林君、张敬芳、王可明、陈波、黄剑勇、陈斌、李新兵、王继保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亚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周优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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