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3刑初1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5
审理经过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及辩护人许莎莎、周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1通过向他人购买“众乐互娱”等游戏APP的代理权限,后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出售。该类型APP包含多款捕鱼类游戏,并具有上分、下分或兑换的赌博功能。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1以人民币500元至1500元的价格出售“众乐互娱”等涉赌APP的代理权限,从中获利人民币14100元。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2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1处购买上述“众乐互娱”涉赌APP的代理权限,担任该APP的代理。被告人谢某某2通过网络推广该APP赌博软件,招揽人员使用该APP内的捕鱼等游戏进行赌博,并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进行上下分,从中获利人民币15159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2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
在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4100元、915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张某、卓某、龙某、林某、巩某、贾某、杨某、安某、金某、方某、宋某、巫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记录、手机截图、暂扣款票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光盘、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辩护人许莎莎当庭提交的疾病证明书、残疾人证等材料,用以证实被告人刘某1亲属的身体情况及其家庭状况,经庭审质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许莎莎、周一军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暂存本院及公安机关由被告人刘某1、谢某某2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五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伟侃
人民陪审员周凤歧
人民陪审员胡正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金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