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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4刑初15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5   阅读:

审理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724刑初1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24

审理经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3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在本县新集镇夏庄村、菀渎村温某甲、温某乙、任某等多户人家内开设赌场,以“牌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抽头渔利人民币八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甲、宋某、苏某、吴某甲、郑某、管某、荀某、吴某乙、武某、孙某甲、卜某、周某乙、杜情、张某甲、周某丙、舒某、段某甲、段某乙、周某丁、温某甲、王井凤、杨某、徐某、乔某、任某、吕某、张某乙、黄某、孙某乙、靳某、袁某、周某戊静等人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及起诉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与赌博人数达二十余人,抽头渔利人民币八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二、对被告人王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树林

人民陪审员陈虹

人民陪审员马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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