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521刑初1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28
审理经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及其辩护人陈璇,被告人陈某某2及其辩护人林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杨某某1、陈某某2夫妻二人多次组织杨某、李春鹏、李某等二十余人,在大方县黄泥塘镇眉井村树心组家中以扑克打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大方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赌博人员十八人,收缴赌资5057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2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杨某某1、陈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请求对陈某某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2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德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晟君
同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