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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82刑初136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8   阅读:

审理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782刑初1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7

审理经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锁成、户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辉县市吴村镇王展村西口自家空院内,利用自动麻将机开设赌场,赌注为二百、四百元,并聘用牛某负责收取麻将场水钱、牛某1负责为麻将场放哨,至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抽头渔利12000元。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辉县市公安局百泉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户籍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到案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辉县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9张及收缴赌资票据,证人孙某1、孙某2、杨某、王某、张某1、庞某1、闫某、庞某2、张某2、陈某、李某3、魏某、李某证言,辉县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于辉县市吴村镇2号路边院内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开设赌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新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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