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22刑初3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2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二部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星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本院通过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吴斌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从林某(已判决)等人处拿到境外“阳光在线”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号,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赌博投注。被告人林某某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赌资结算,先后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其中祁某赌资54余万元、黄某赌资38万余元、罗某1赌资10万余元、杨某2赌资3万余元、罗某2赌资2万余元、金某1赌资6万余元、尤某赌资6万余元、郦某赌资9万余元、俞某赌资8万余元、赵某赌资9.7万余元、陈某2赌资3万余元,孙贤志赌资7.5万元、张章标赌资4.6万元,合计160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李某、祁某、任某、陈某1、罗某1、尤某、金某1、郦某、俞某、罗某2、金某2、何某、刘某1、王某、庄某、杨某1、刘某2、郭某、赵某、陈某2、杨某2、方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截图,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视频、照片,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微信、支付宝交易电子记录、银行电子账单、银行交易记录,拘留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病历复印件,情况说明,劣迹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婕妤
人民陪审员章春利
人民陪审员吴亚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杨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