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0刑初6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3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赵某某与强某某(已判刑)租借本市杨浦区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棋牌室,设置3台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通过出售充值卡、刷卡收台费的方式从中牟利。
同年9月20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强某某,查获参赌人员陶某某、黄某某等人,同时查获麻将牌2副、充值卡50张、充值机1台,从强某某处查获人民币(下同)300元,从参赌人员陶某某等人处查获计1630元。经查,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及强某某以上述方式共计获利2万余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姚某、陈某1、乔某某、高某某、黄某某、陈某2、李某1、陶某某、强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及查获的充值机、充值卡、麻将牌等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从强某某处查获的违法所得及赌资、赌具等已在本院审理的强某某开设赌场案中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