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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81刑初404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9   阅读:

审理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5281刑初4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1、饶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少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1及其辩护人王晓芬,被告人饶某某2及其辩护人林秀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0年1月12日开始,被告人饶某某1在普宁市********向饶楚成借用的老厝内开设“麻将”赌场,以赌“麻将”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取手续费(俗称“抽水”)人民币约5000元。

二、2020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饶某某2在普宁市********上述饶楚成的老厝内开设“鱼虾蟹”赌场,以“鱼虾蟹”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后被告人饶某某1从中“抽水”人民币180元。

三、202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饶某某2、饶某某1合伙在普宁市********上述饶楚成的老厝内开设“鱼虾蟹”赌场,以赌“鱼虾蟹”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其中饶某某1负责摇骰子,饶某某2负责“赔食”。

四、2020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饶某某1在普宁市********上述饶楚成的老厝内开设“鱼虾蟹”赌场,以赌“鱼虾蟹”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

五、2020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饶某某2、饶某某1合伙在普宁市********上述饶楚成的老厝内开设“鱼虾蟹”赌场,以赌“鱼虾蟹”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其中饶某某1负责摇骰子,饶某某2负责“赔食”。至当天22时许被普宁市公安局下架山派出所查获,被告人饶某某2、饶某某1及参赌人员饶廷波、饶东升、饶辉强、饶伟鸿、饶少坤、饶桂生、饶伟森、饶俊鑫、饶伟群、饶惜南、饶东青(均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某2、饶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相片、涉案赃物相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1、饶某某2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及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饶某某2、饶某某1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某某1、饶某某2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饶某某1、饶某某2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饶某某1法律意识薄弱,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不予采纳。被告人饶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饶某某2无前科、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饶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饶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饶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树雄

人民陪审员方壮奕

人民陪审员陈朝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桂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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