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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904刑初443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9   阅读:

审理法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904刑初4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8

审理经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三部刑诉〔2020〕Z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田某和辩护人陈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三人已科刑)以营利为目的,合资向被告人田某租用其位于***********的房屋旁边的空地用于开设“翻摊”赌场,让田某提供赌场用电的便利条件,并承诺每天给田某一百至二百元的场地费。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三人提供赌场所用的帐篷、凳子、桌子等物品,冯某来(已科刑)参与帮忙看场等。从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0日,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冯某来每天从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19时至晚上12时都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开设“翻摊”赌场,参赌人员有十人至二十多人不等,每局赌资从100元到700元不等。2016年2月11日至12日没有开赌。2016年2月13日,冯某涛、冯某雄合伙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继续以赌“翻摊”的方式聚赌。2016年2月14日至15日,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合伙又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继续聚赌。2016年2月16日,冯某科单独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开“翻摊”聚赌。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冯某来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聚赌七天。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陈婷辩护意见:被告人田某是帮助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没有获取任何利润,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三人已科刑)以营利为目的,合资向被告人田某租用其位于茂名市电白区********的房屋旁边的空地用于开设“翻摊”赌场,让被告人田某提供赌场用电的便利条件,并承诺每天给被告人田某一百至二百元的场地费。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三人提供赌场所用的帐篷、凳子、桌子等物品,冯某来(已科刑)参与帮忙看场等。从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0日,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冯某来每天从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19时至晚上12时都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开设“翻摊”赌场,参赌人员有十人至二十多人不等,每局赌资从5元到400元不等。2016年2月11日至12日没有开赌。2016年2月13日,冯某涛、冯某雄合伙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继续以赌“翻摊”的方式聚赌。2016年2月14日至15日,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合伙又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继续聚赌。2016年2月16日,冯某科单独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开“翻摊”聚赌。经查实,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冯某来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聚赌七天。

另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田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签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邵某明证言、同案人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冯某来供述、被告人田某供述与辩解、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陈婷辩称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处罚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子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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