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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02刑初27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0   阅读:

审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102刑初2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4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底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闲聊×××、默往×××组建赌博群召集赌博人员,在其丽水茶苑建立的茶馆以玩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大赢家收取房费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838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3月17日主动到云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苹果手机1只、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向公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资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叶某、刘某、黄某、蓝某、李某、徐某、沈某、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暂扣款票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病例复印件,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茶苑账号62×××83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检查记录,光盘,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三百八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三百八十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庆文

人民陪审员张晶

人民陪审员季鹏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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