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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刑初182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0   阅读:

审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23刑初1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7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锦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在天台县看守所远程法庭参加诉讼,辩护人谢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成为小手指棋牌的代理,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通过每局收取房费人民币3-5元(以下币种同)的方式抽头。截至2018年3月,共充钻1.5万元,抽头渔利3万元,非法获利2000元。2、2018年4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穆某开设小手指棋牌赌博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通过每局收取3-4元房费的方式抽头,共计充钻277192元,抽头渔利57万元,个人获利4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1、对指控的合伙期间充钻金额277192元的认定,应当扣除穆某充钻的45000元,故应认定为232192元,抽头渔利金额则相应扣减为48万元;2、其与穆某合伙期间共获利17000元,其分得8000余元,故其个人获利合计应为10000元;3、其系投案自首。辩护人除同意其本人辩解外,另提出姚某某系初犯、偶犯,家庭负担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创建“小手指棋牌”的平台好友群和微信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徐某、张某、王某等人在小手指平台内以“三阿磨”(三人麻将)、“双扣”等形式进行赌博,并用低价购入的钻石(每颗约0.5元)统一代为支付房费,再向赌博人以每颗钻石1元的价格收取房费。截至2018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购买钻石共计15000元,抽头渔利30000元,非法获利2000元。

(二)2018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穆某(已被判刑)经商谋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小手指棋牌”的平台好友群和微信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崔某、齐某、陈某1、陈某2等人在小手指平台内以“三阿磨”、“牛头拱”(二人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并用低价购入的钻石(每颗约0.48元)统一代为支付房费,再向赌博人以每颗钻石1元的价格收取房费,所获利润二人平分。合伙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及穆某购买钻石共计277192元,抽头渔利57万元,非法获利8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分得4万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穆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上半年,姚某某叫其一起做小手指棋牌的代理,约定获利二人平分。其觉得好赚后就用叔叔穆某2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两个微信号用于买钻和收房费。其知道姚某某用其自己及妻子的微信号买钻和收房费。其个人微信账号加上穆某2、姚某某他们账户买钻的总数就是合伙买钻的本金。其与姚某某一般都会维持两个以上的微信群,姚某某管理三阿磨的群,其管理二人麻将的群,合伙期间共计获利8万元,其分得4万元的事实。

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姚某某的妻子,其未使用过小手指棋牌APP。2018年4月以来,其丈夫使用登记在其名下昵称“九霞化妆品”的微信号多次用于买钻和收取房费的事实。

3、证人徐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9月期间,三人被拉进“小手指棋牌”的赌博群赌博,每局房费先由群主微信昵称“微笑”(登记在姚某某名下)代扣钻石,再由赢家按照3-4颗钻石(每颗1元)支付房费给群主的事实。

4、证人崔某、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份以来,二人被拉进“小手指棋牌”二人麻将的赌博群赌博,每局房费先由群主微信昵称“持久战”(登记在穆某名下)代扣钻石,再由赢家按照4颗钻石(每颗1元)支付房费给群主的事实。

5、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其被拉进群主微信昵称“持久战”管理的两个小手指棋牌赌博群,每局先由群主代扣钻石,赢家发房费红包给群主,三阿磨每局收3元房费,另一个群玩牛头拱每局收取4元房费的事实。

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小手指平台当客服,负责用微信号×××专门出售钻石给代理的事实。

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介绍姚某某、陈为宇、金某到小手指棋牌做代理的事实。

8、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姚某某用本人及其控制的2个微信号在2018年2月14日至3月29日期间购买钻石共计15000元;在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2月9日期间购买钻石共计75000元;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穆某用本人及其控制的5个微信号购买钻石共计202192元;二人共计购买钻石277192元的事实。

9、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经穆某核对,2018年4月以来,其用本人及其控制的5个微信号转账给姚某某本人及其控制的2个微信号共计10万余元的事实。

10、小手指棋牌充值截图、平航手机取证分析报告,载明小手指棋牌客服微信号×××的销售金额为充300元得530颗钻石,充500元得950颗钻石,充1000元得2000颗钻石,充2000元得4200颗钻,充5000元得11500颗钻石,上述价格表结合充钻记录能证明在姚某某单独开群期间买钻均价约为每颗0.5元,其与穆某合伙期间买钻均价约为每颗0.48元的事实。

11、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姚某某本人及其控制的两个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有大量3元、4元及其倍数收入的事实。

12、辨认笔录,证明蒋某辨认出其丈夫姚某某、曹某、陈某2的事实。

13、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蒋某的手机中提取其个人和姚某某微信昵称“微笑”的两个微信号,经核对其个人微信账单,发现有大量3元、5元红包收入的事实。

14、电子数据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了穆某本人及其控制的5个微信号、姚某某本人及其控制的2个微信号的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事实。

15、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16、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的事实。

1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及各证人的身份情况。

18、被告人姚某某的在卷供述,证明2018年年初,其成为小手指棋牌的代理,创建微信群拉人到小手指平台赌博,帮参赌人员代付钻石赚取差价,2018年2-3月,其购买钻石共计1.5万元。从2018年4月起穆某入伙后,其用登记在自己和妻子名下两个微信号用于买钻和收取房费,购买钻石共计7.5万元。合伙期间其与穆某互相信任,商定双方无论用哪个微信号买钻、收房费,所获利润平分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经法定程序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法采纳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姚某某的多次在卷供述证明其与穆某二人事先商谋合伙开设赌场,穆某使用的多个微信账号均用于二人买钻和收取房费,这与证人穆某的在案证言及二人使用的多个微信账号的充钻记录均能相互印证,姚某某当庭翻供提出穆某充钻金额中的4.5万元与其无关,系穆某单独使用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根据合伙人穆某的证言、穆某与姚某某间的转账记录及同时段的充钻记录均能证实二人合伙期间每人获利数额4万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个人获利合计1万元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系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抽头渔利和非法获利的情况,依法不成立自首;且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姚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罚金及追缴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雯

人民陪审员丁其法

人民陪审员王定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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