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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4刑初219号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1   阅读:

审理法院:崇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184刑初2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8

审理经过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及其辩护人叶嗣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舒某某为组织他人赌博,组建群号为90001429586的闲聊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同时利用2257896、2257967两个闲聊账号对该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并制定出输赢和抽头等赌博规则。

被告人舒某某在“四川游戏家园”手机APP上购买大量虚拟“钻石”,用购买的“钻石”开设多个房间,后组织群员在其开设的房间打麻将,每局抽取4元或5元“房费”,再按照其制定的游戏得分与现金兑换规则计算赌资输赢。输赢及抽头均通过在闲聊群内以发送红包或者扫码的方式进行结算,同时在输家不按规定向赢家支付赌资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舒某某向赢家代为垫付赌资。截止2019年12月,被告人舒某某共组织吴某、杨某某、王某约280人参与网络赌博。经鉴定,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本案涉及的两个闲聊账号用于收取4元房费和5元房费,共涉及150001笔收入,抽头渔利金额为600878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舒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大划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向司法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3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舒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舒某某前科材料、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叶嗣康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舒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30000元已扣押在公安机关;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舒某某另退出违法所得100000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聊天群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舒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舒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舒某某的辩护人叶嗣康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三年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舒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23万元,予以没收,其中13万元已扣押在公安机关,10万元已退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吴磊

人民陪审员钟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向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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