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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刑初28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1   阅读:

审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05刑初2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3

审理经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20〕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祝刚、检察官助理董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及王云芬(已判决)等人在本区孔浦街道绿梅新村16幢101室,采用“硬牌九接黄龙”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中徐某参与开设赌场12天,在此期间内,赌场每天抽头至少人民币2000元,共计获利至少人民币2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汪某、华某、李某、郭某、裘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及同案犯王云芬、徐亚芬、汪锡军、曹宏伟、余雷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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