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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0刑初18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2   阅读: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津0110刑初1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5

审理经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新哲、何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天津市东丽区的住处,利用手机登录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用其持有的赌博网站账号多次接受多名线下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网站投注,通过银行卡、微信与其上线人员及线下参赌人员进行资金结算,并从其上线人员处获取线下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的返利,被告人吴某某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912570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亲属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陈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交款凭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2部、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上述物品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士军

人民陪审员李芸

人民陪审员赵俊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月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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