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12刑初6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8
审理经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龚某在打牌网APP中创建“as缘缘棋牌室”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约30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龚某通过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8000余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龚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史某、余某、罗某、陈某、胡某的证词,辨认笔录,盗窃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和附件,手机微信、打牌网截屏,归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警方扣押被告人龚某手机1部。在本院审理期间,龚某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龚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又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龚某手机1部,予以没收;龚
旭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阮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