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981刑初2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0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20)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5日至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在上塘镇乐买特超市儿童乐园摆放一台飞禽走兽打渔机和一台钓鱼机,为赌博提供上下分服务,上分用现金,下分用乐买特超市购物卡结算。同时蔡某招聘吕某和金某负责儿童乐园日常工作和赌博机的上下分。经鉴定,飞禽走兽打渔机为含有四个机位的赌博机,钓鱼机为含有六个机位的赌博机。被告人蔡某在设置赌博机期间,因赌博机盈利约人民币6万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丰矿分局投案并主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吕某、谭某、曾某、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租赁合同、账本、收款二维码;证据保全材料、追缴决定书、非税收入证明、询问材料、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儿童乐园设置赌博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社会良好风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强强
人民陪审员李婵娟
人民陪审员彭明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