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湘0922刑初166号殷啸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3   阅读:

审理法院:桃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922刑初1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1

审理经过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吴铁梅独任审判,法官助理祝明亮担任庭审辅助工作,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崔琼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桃江县村民符某3、符某1家中,三次组织赌博人员符某3、符某1、刘某、赖某、尹某、符某2等人进行“三公”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殷某某三次“三公”赌博共抽头渔利1万余元,其中:1、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殷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刘某、符某3、尹某、赖某、符某1等人在桃江县符某3家中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少3000元;2、2020年3月3日晚,被告人殷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刘某、符某3、尹某、赖某、符某1等人在桃江县符某3家中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少3000元;3、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殷某某组织赌博人员符某2、刘某、符某3、尹某、赖某、符某1等人在桃江县符某1家中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少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沾溪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桃江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桃江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借款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符某1、刘某、赖某、符某2、符某3的证言;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应予追缴。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殷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殷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殷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铁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崔琼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