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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刑初6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3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08刑初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3

审理经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20〕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腾及颜海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经本院通知杭州市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贵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金某(另案处理)、顾某(已判决)分别在张某1(已判决)位于本区浦沿街道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内以掷骰子的形式各组织赌博10余场。其中,金某场均抽头至少2万元,非法获利至少20万元;顾某场均抽头至少1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0万元。其间,张某1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及彭某、张某2(均已判决)在赌场看场望风,金某、顾某支付给张某1场地使用费至少2万元,共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及彭某、张某2工资每人至少1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张某2、彭某、顾某、金某、张某1、戚某、陈某、杨某、孙某1、来某1、刘某、傅某、俞某、孙某2、缪某、张某3、邓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只负责开门、搞卫生,顾某只给了其1000元,其不认识金某,也没有拿过钱。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系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金某(另案处理)、顾某(已判决)分别在张某1(已判决)位于本区浦沿街道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内以掷骰子的形式各组织赌博10余场。其中,金某场均抽头至少2万元,非法获利至少20万元;顾某场均抽头至少1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0万元。其间,张某1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及彭某、张某2(均已判决)在赌场看场望风,金某、顾某支付给张某1场地使用费至少2万元,共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及彭某、张某2工资每人至少1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初,来某1将本区浦沿街道东冠煤气站对面的2间平房借给其放酒。之后其有叫顾某到平房吃饭,顾某提出要借用这个场地办公,其就配了把钥匙给顾某。有次其到平房来拿酒,看到顾某在这里开赌场,里面有很多人围着,一看就知道是在赌博。后来其又去了1次,顾某又组织了人在赌博,其也赌了几把,后来警察来了,赌客都跑到山上去了。顾某是2017年5、6月在平房里开赌场的,其父亲暂住过几天。300元抽10元,每把都抽的,两次都是10个人左右在赌博。后来这个赌场被人举报了,民警围了酒库,顾某就转移到其他地方了。其认识张某某,是在滨江的淅川老乡。

2.证人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张某1在本区浦沿街道东冠煤气站对面的一间平房里堆放了很多酒,还有2张桌子,1张麻将桌、1张四方桌。2018年3、4月,其在张某1的平房里组织过赌博并抽头盈利,其间张某1带着彭某来过,其没让张某1赌。张某1的父亲平时是睡在旁边的房间里的,其有给过张某1的父亲钱。经辨认,其辨认出彭某,张某2是张某1的二哥,张某某是张某1的小弟。

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本区浦沿街道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是张某1的,张某1带其去过,仓库里面放酒,另一个房间里有两张办公桌。有一个“二哥”,张某1来赌博的时候经常跟着张某1的。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5、6月,顾某告诉其在本区浦沿街道煤气站对面的平房里开了一个赌场。平房是张某1放酒的。里面有10几个人在以掷骰子的形式赌博,顾某自己在抽头,顾某给过其300元。顾某说有朋友喜欢赌博的话,一起带过来。

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帮张某1开过车,也跟了他几次。张某1坐过牢,脾气比较差,特别是喝完酒后,比较张扬。

6.证人来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被关在看守所里和张某1同监室,当时张某1挺照顾其。张某1刑满释放后,其就借钱给张某1让他买了辆奥迪车。后来张某1找到其说家里的长辈没地方住,其就将本区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借给了张某1。

7.证人张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张某1的父亲。2017年5月,张某1安排其住在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里,顺便帮张某1管一下酒,6月其腿受伤了就走了,其只有晚上住在那里。其间,顾某组织了一批人在平房里赌博,基本上是晚上8、9时来,12时走。门口装了一个监控,里面赌博人应该可以直接看到监控的内容。走的时候顾某会给其一些钱,其都给了张某1。顾某给过其4次钱,差不多有3000、4000元。经辨认,其辨认出顾某。

8.证人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6月前后,顾某和金某在东冠煤气站边上的酒库里开过赌场,抽头都是自己抽的。场地是张某1提供的,赌场开的时候张某1也基本都在,场地费1000元是结束后直接给张某1的,张某1还安排了3个小弟在赌场里维持秩序和望风,小弟每人500元工资。张某1身边长期跟着的就几个人,包括彭某、张某2。顾某和金某每人都至少开过10场,其去过至少20场。顾某每场抽头至少1万元,获利至少10万元。金某场子人比较多,每场抽头至少2万元,获利至少20万元。其在滨江赌场里赌博,一起赌博的赌客经常会讲起东冠煤气站边上的赌场,圈子里都知道这个场子。经辨认,其辨认出顾某,彭某、张某2、张某某是张某1安排在赌场里的小弟。

9.证人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6月,张某1和顾某在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里开了个赌场,张某1的几个小弟轮流在看场子加望风,顾某会给小弟工资,包括彭某和张某2。以骰子形式赌博,每3000元抽100元起,上不封顶,下庄留100元,顾某自己抽头。连续开过半个月以上,1天1场也有10场以上了,赌客10多个人是有的。晚上开的时间比白天多,不管白天晚上2、3个小时是有的。其去了2、3次,每次去张某1和顾某都在,每场的抽头获利都在1万元以上,听说张某1每场至少收1000元。后来警察来过,赌场就不开了。经辨认,其辨认出彭某、张某2。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是来某1给张某1在用的,张某1在里面放酒。2017年5、6月,张某1在平房里放了1张麻将桌、1张四方桌、1张圆台面,把圆台面放到四方桌上就可以赌了,麻将桌是为了应付检查的。顾某和金某都在这个平房里开过赌场,顾某开得比较频繁,一般是隔天一次,白天和晚上都有,主要是晚上。金某在顾某不开的时候开过几场,白天和晚上都有,顾某和金某都要给张某11000元1场的费用,都是结束了现金给张某1,张某1基本每场都在。张某1还安排了3个小弟在看场,3个人轮流,2个在里面维持秩序,1个在外面望风,顾某和金某每场要给每个小弟500元的工资。张某1还在外面装了个监控,显示屏就在赌博的桌子边上,在赌博的时候都能看到外面有没有人来检查。顾某的场子每场去10多个人,其去过至少10场,每场持续2、3个小时,顾某自己在抽头,每3000元抽100元,下庄收100元,每场抽头获利1万元以上,顾某获利至少10万元。金某的场子每场有几十个赌客,其去过至少10场,金某自己在抽头,抽头规矩一样,每场抽头获利2万元以上,金某获利至少20万元。其至少去过20场,张某1至少获利2万元。有1次,赌场里突然来了很多河南人赌博,赌了一会儿就走了,然后警察就来了,赌客都逃到山上去了,这次之后赌场就不开了。后来听说张某1带着小弟去河南人的赌场里闹事了。经辨认,其辨认出彭某、张某2、张某某是张某1的小弟,每次都在场子里维持秩序、望风。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6月,顾某向张某1租了东冠煤气站边上的平房开赌场,给张某11场1000元的场地费。顾某是隔天开的,一般是晚上,赌客10多个人。张某1平时在场子里,方便收租金,有时候也在场子里赌,还叫了几个小弟在场子里维持秩序和望风,顾某每场给3个小弟每人500元工资。赌场里还有看大门口的监控视频。赌场里都是顾某自己在抽头,每3000元抽100元,下庄抽100元,1把骰子1分钟不到,每场2、3个小时,长的时候4个小时,每场至少可以抽1万元。顾某说开了赌场叫其去赌博,其至少去过10场,顾某获利至少10万元。经辨认,其辨认出彭某、张某2、张某某是张某1安排在赌场的小弟。

12.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顾某在东冠煤气站边上的平房里开过赌场,平房是张某1提供给顾某的,张某1还安排了3个河南小弟在场子里维持秩序、望风。顾某在这里大概开过20多次,都是自己在抽头,其都是隔天或隔几天去1次,都是顾某叫其或来家里接的,开的20多天其都有去。1场持续2、3个小时,多的时候3、4个小时,抽头比例是3000元抽100元,下庄费100元,1场至少抽1万元,顾某至少获利20万元。每场结束后,顾某直接给张某1现金1000元,小弟每人500元工资,张某1至少获利2万元,小弟每个人1万元。经辨认,其辨认出彭某、张某2、张某某是张某1安排在赌场的工作人员。

13.证人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东冠煤气站对面有平房,是个酒库,老板是叫张某1的河南人。顾某和张某1关系很好,2017年5、6月,顾某和金某都在那个平房里开过赌场,是顾某把地址告诉其,让其叫几个平时都在赌博的人一起去。顾某和金某是各自开赌场各自抽头的,金某开场子的时候人比较多。张某1自己基本上不赌,就是过来转一下,张某1还叫了3个小弟在看场子和望风,起到镇场子的作用。顾某和金某各自开的其都至少去了10场,共至少去过20场。顾某开的时候一般10多个人,一场至少可以抽1万元,至少获利10万元。金某开的时候有20、30个人,一场至少可以抽3万元,至少获利30万元。顾某跟其说过场地费1000元1场,结束之后给张某1的。金某也是结束之后直接给张某1的。顾某和金某还要给3个小弟每人500元的工资。经辨认,其辨认出彭某、张某2、张某某是张某1放在场子里的小弟。

14.证人孙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年中,顾某说她开了个赌场,让其去玩,说抓牢了收缴的钱算她的。这个赌场是开在东冠煤气站边上的,房间是个酒库,里面放了麻将桌和四方桌。其至少去过10次,一般是隔天,顾某每场至少抽头1万元,至少获利10万元。有个河南人在抽头,还有几个河南人在管场子和望风。经辨认,其辨认出顾某。

15.证人傅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上半年,金某在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里开过赌场,下午或者晚上都有,1场至少2、3个小时,多的时候3、4个小时。其和几个经常赌的人,想去赌了就打电话问金某场子在什么地方,然后就到什么地方去。其到这个赌场去过至少15次,赌客有20、30个人。金某自己在抽头,还有几个河南人在场子里面维持秩序、望风等,老板肯定要付工资给这几个工作人员的。单把赢钱了或者庄赢钱了,都是每3000元抽100元,下庄还要留100元下庄费,1小时50把算,每场金某至少可以抽2万元,其去的15次,金某至少获利30万元。赌场可能是河南人张某1的,因为他每次都在场,有时候不赌博就在边上看看。经辨认,其辨认出张某1、彭某、张某2是管理赌场的人。

16.证人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年中,其打电话问金某有没有场子在开,金某告诉其在东冠煤气站边上的平房里有个赌场。其去过5次,都是下午1时去3时走,听说赌场要开到下午5时左右,晚上也有。老板金某自己在抽头,1场可以抽2万元。有3个河南人在场子里和外面转,维持赌场秩序,听说金某要给他们发工资的。经辨认,其辨认出张某1每次都在赌场里面,彭某、张某2、张某某是赌场的工作人员。

17.证人来某2的证言,证明其经常在滨江赌博,2017年年中,听赌博圈子里的人说,顾某在东冠煤气站边上的项目部里有1个赌场,开了1个月左右时间就关掉了。

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本区浦沿街道东冠煤气站对面的平房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情况。

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21.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2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5、6月份,顾某叫了一群人在张某1的酒库里面以掷骰子的方式赌博,让其帮忙打扫卫生,并给其工资。后顾某让其帮忙望风,给进出的赌客开门,每场给其工资。彭某和张某2来得比其早,也是在赌场里望风和帮忙开门的,也有工资。赌场持续了20天不到,下午和晚上都有,下午2、3个小时,晚上3、4个小时。赌场至少开过10次,每次都至少有10多个人在赌博,多的时候20多个。张某1知道并且同意顾某在这里开赌场。大门口有两个监控,显示屏连在赌博的房间里面,其在赌场见到过张某1。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经查,证人戚某、刘某、陈某、杨某、俞某、傅某、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受张某1指使在金某、顾某组织的聚众赌博场所看场望风及具体获利情况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于事实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某虽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及当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有认罪情节。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波

人民陪审员王冠军

人民陪审员王爱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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