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102刑初3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8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志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底至3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利用“默往”软件组建聊天群,并利用“游戏茶苑”开设房间,供其组建的“默往”聊天群内人员赌博,参赌人员以“广东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章某某从中按照每八盘一次抽取5元、8元、10元不等的“房费”形式非法获利。至案发,被告人章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8176元。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在丽水市莲都区被抓获。2020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章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1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刘某、许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发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某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八千一百七十六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人民币三万元由扣押机关上交,人民币四万八千一百七十六元由本院上缴);
三、被告人章某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二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庆文
人民陪审员金裕平
人民陪审员张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