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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402刑初19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3   阅读:

审理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402刑初1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30

审理经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都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微信招揽、组织多名赌客通过“心悦麻将”手机软件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台费牟利,抽头渔利数额共计约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都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建议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都某某利用微信招揽、组织多名赌客通过“心悦麻将”手机软件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台费牟利,抽头渔利数额共计1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都某某现金23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证实都某某自然信息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都某某系被传唤到案。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范某、朱某均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都某某手机2部,现金23142元。

5.手机截图,证实都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情况。

6.调取证据通知书、网络公司证明,证实都某某在心悦棋牌APP上开设房间情况。

7.出生医学证明,证实都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生育一子。

8.证人曲某证言,系都某某丈夫,证实都某某于2019年利用网络组织赌博的事实。

9.证人范某、李某、朱某证言,证实三人于2020年1月开始通过微信名为“岁月静好”的人在心悦软件进行赌博,并给“岁月静好”台费的事实。

10.被告人都某某供述,证实其利用心悦软件在网上组织他人赌博一年多,每局每个玩家支付其一元台费,组织赌博的微信名叫岁月静好,大概挣了8、9万元。

11.电子数据,证实都某某账户流水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所举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指控的事实,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其抽头渔利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都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0元,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3,142.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文东

人民陪审员李丽梅

人民陪审员张亚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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