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81刑初2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3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富豪、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魅力江苏”微信群内以群主身份组织人员通过押数字大小、单双等形式进行赌博,玩家向林某某微信×××或者支付宝131××××3130的账号进行投注押注,其中邓州籍人卓某给被告人林某某131××××3130的支付宝账号转账78000元人民币赌资。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卓某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林某某银行流水、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卓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互联网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