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镇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782刑初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博、张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1(已判刑)与王某3(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于某2(已判刑)共谋后,于于2018年1月25日至27日,借用秦闯的鸽子棚(位于辽宁省作为赌博场所,并提供麻将、骰子等赌具及餐饮等服务,以每人两张麻将牌比大小的方式组织赌博(俗称"推白脸”),三天分别抽头渔利4万元、1.5万元、0.68万元,共计6.18万元。被告人聂某与田某(已判刑)在接到被告人王某1(已判刑)邀请后,至该赌场内以庄家的身份直接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共计3000元。2018年1月2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依法扣押赌资615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与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聂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北镇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证人张某1、赵某、于某1、叶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张某2、才智、李某4、王某2、袁某、毕某、吴某、齐某、田某、陈某、夏某、佟维振、李某5、杨某、王某1、陆某、于某2、王某3证言、被告人聂某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聂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自愿签字具结,对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明知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及上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聂某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二、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伟
人民陪审员李明
人民陪审员姚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