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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022刑初14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1   阅读:

审理法院:田东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1022刑初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9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9〕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黄伟旗、吴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某晚,被害人陆某1及罗某3到模范村巴绿屯罗文军的香蕉场内喝酒,期间罗文军与罗刚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后罗文军拔打罗某某电话要求调解。被告人罗某某到场未了解情况下便用脚踢踹陆某1的胸口致其倒地,并挥拳殴打陆某1胸部、肚子。

2、2016年9月某日,被害人黄某1及母亲黄某9在模范龙潭景区的池塘除草,罗某某醉酒路过黄某1旁边,与黄某1发生争执,随即用手臂勒住黄某1的脖子,黄某1挣脱开罗某某的手臂才得以逃离。

3、2017年3月期间,被害人唐某在模范村对产业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钩机碰到山坡石头滚落到水泥路面,罗某某等人以路面出现裂痕为由索要3000元,强制扣留钩机及摩托车并安排村民值守。直至第三天唐某被迫交给黄某32000元后,罗某某才通知放行钩机及摩托车,事后罗某某分得100元。

4、2017年4月30日,被害人黄某2的施工队在模范村进行路面平整施工,当晚22时许,村民陆某6发现路面有水渗出,便联系村水管员陆某5,陆某5、罗某某相继来到现场,向黄某2索要赔偿2000元,而黄某2只同意维修水管。协商不下罗某某便出手殴打黄某2至口角出血,黄某2被迫交出2000元,事后罗某某分得100元。

5、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害人廖某将在模范村龙潭湖进行挡土墙项目施工,遭到村民多次阻挠,廖某将找到罗某某解决未果,直至分两次交给罗某某2200元及价值500元的两条芙蓉王香烟后才得以施工。

6、2016年至2017年期间,罗某某多次提供自家房屋供本村的村民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异议,提出:1、指控第一起事实,其是到现场处理后才打人的;2、指控第二起事实是发生在2017年6月份,不属实;3、指控第三起事实,其要了2000元是给村民,并非自己拿的;4、指控第四起事实属实;5、指控第五起事实,其中1200元是农户的赔偿款;6、指控第六起事实,村民在其家中开饭,然后在其家中赌博,其并没有召集;7、对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也有异议,其是去给群众做调解才引发的,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黄伟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仅构成赌博罪的共犯,理由如下:1、罗某某身为模范村村委主任、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发生纠纷后,村民电话要求其出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发生打人行为,其殴打他人系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且为维护村集体利益,向唐某、黄某2索赔不属于强拿硬要,情节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2、罗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还提供场所,属赌博罪的共犯,系从犯,情节轻微。综上,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属于数个已过行政处罚期限的轻微违法行为;罗某某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的共犯,且系从犯,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一)2017年3月,被害人唐某在模范村对产业路进行施工。期间,因钩机出问题,唐某让师傅将钩机开走维修,途经时,钩机碰到山坡石头滚落到水泥路面,罗某某等人以路面出现裂痕为由索要3000元,强制扣留钩机及摩托车并安排村民值守。直至第三天唐某被迫交出2000元后,罗某某才通知放行钩机及摩托车,事后罗某某分得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份,其老板兰某拿下祥周某模范村的一条产业路,大约有1公里长,他让其负责施工。后其就去做工了,大概做了十五天左右,因钩机有点问题,那天傍晚,其让工仔把钩机开走拿去修,其开摩托车跟在后面。刚开到头,罗某某和另三名村干开一辆小轿车过来拦住不给走,其中有一名女性。罗某某说我们钩机在转弯的时候,碰掉一块石头,石头砸在路上,造成路面损坏,要我们赔偿。其听到后,就返回去查看,大约在钩机后面10米远的地方,有一块石头是钩机碰掉的,正好砸在路面上,但是没有砸坏路面,只是有点痕迹而已。开始其不知他们是村干,就跟他们理论说这个应该是由交通局找我们处理,他们听后就想打其,后面其知道他们是村干后,就跟他们道歉,他们才放过其。后他们就跟其说必须赔偿3000元才行,其当时没有表态,罗某某见其没有赔偿就把钩机和工仔的摩托车扣下,并告诉其给钱才能把钩机和摩托车开走,后面运钩机的货车来了也无法拉走,只好空车回去。当晚其就找兰某商量怎么处理,他表示不给钱。第二天,兰某联系当时在政协工作的黄智协调处理,黄智答复说由村里面处理。第三天早上,兰某拿3000元现金给其,其就拿这些现金到模范村十五组屯头的一户村民的屋前,看到罗某某、村治保主任、另一名村干、两名村民及第一书记陆某16已经在那里了。其到后,陆某16跟罗某某等人说这样做事不对的,这个钱不能拿之类的话,但是罗某某等人没有听陆某16的话,后来罗某某和几个村干商量之后,就让其赔偿2500元,其把2500元交给治保主任,他给其写了一张收据,收据上有治保主任、几个村民和陆某16的签字,其也在收据上签字。给钱后,他们就让其把钩机和摩托车开走。

2、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某天,其接到唐某的电话说他在模范村做工程的时候,开始那里的村民跟他说他是来给村里做工程的,不会有人拦的,让他放心的做。然后唐某安排钩机去做工,一开始是没有人拦的,到后面唐某要把钩机开出来,因有一段路拖车无法开进去,他就让钩机师傅把钩机开出来,开到一半的时候,就有模范村的人出来拦不给走,而且还问要5000元,不给钱的话就扣下钩机,因唐某当时没有钱,对方就扣了钩机,其当时也跟唐某说找工作组去协调。后面唐某跟其说是农某1去做工作,农某1也跟模范村的人说这个钱不能要,人家是来这里做工的,怎么能要这个钱。但是对方不听,还威胁说不给钱就打人之类的,之后对方就要价3000元还是2000元,唐某跟其借钱给了对方,给钱之后对方才给开走钩机。

3、证人农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任某周某模范村党支部第一书记,2018年4月到田东县重大项目办工作至今。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确定。县委纪委农某2电话给其说:“有人举报说在模范村有人拦钩机要钱,你去联系看看是怎么回事。”承接政府工程为模范村修一条产业路的工头老唐工程队有一个工人是农某2的老乡,可能是他举报到农某2那,因为关系到政府扶贫办的产业路,农某2就让其联系问问是怎么回事。当晚其不在村部,有事回家了。其马上打电话给模范村家住靠近产业路的居民黄某4,黄某4回答说是拦下了钩机,要他们交500元就可以走了,村主任也在场。其有立即电话给村主任罗某某,是不是真有这么一个事情,罗某某回答说:“是啊,我正在现场呢。”其就说:“你在现场就好了,你去处理好”。罗某某说他自己处理,让其不要进去了,他还跟其说工程队的人在他罗某某到了讲也不听,他不信自己不能压得下来了。其担心罗某某脾气以上来,控制不住,其又电话给罗某某问情况,他说要老唐交2000元才得走,其觉得不对,过一会再电话给罗某某,他又说要老唐交3000元才放钩机走。罗某某还说还没解决得,老唐他们也还没交钱,先扣住钩机和去运钩机的车辆,第二天老唐交钱了钩机才能运出去。具体当时他们在现场怎么谈的其不知道,一下说交500元就可以走,再谈又要2000元,再升到3000元,其觉得罗某某他们那样做是不对的。第二天早上其就赶去模范村村部,到产业路现场那去。其跟群众了解情况,黄某10根当晚住在运钩机的车上,附近的黄某4、陆某3跟其说了具体情况,修产业路的钩机师傅开钩机出来的时候,不小心刮到路边的一块大石头,石头滚到路中间,但是钩机师傅没把大石头搬回路边去,附近的黄某4、陆某3见到了,叫钩机师傅搬回去,不懂怎么就吵了起来,群众就有意见。本来说交500元就可以过去的,但是罗某某到了,钩机师傅和老唐不懂是怎么谈的,可能顶牛,激怒了罗某某,罗某某可能觉得自己一个村主任讲都不听,脾气一来,就叫他们一定要交3000元才得运钩机出去,否则就扣钩机在那,第二天交钱才能放行。其到的时候罗某某不在,其了解情况后,跟拦钩机的黄某4、陆某3说:“人家也是帮我们村修路的,路也是国家修的,如果有什么小问题谅解一下就可以了,要那么多钱是不对的啊。”他们表示是村主任定的,他们没办法,要少交一点、解决事情,得问村主任。其就电话给罗某某说:“主任啊,我到产业路了解情况了,群众说是你定的,要交3000元放行扣下的钩机,你看这个是人家来帮我们修路的,路也是国家的,路也没有多大损坏,我建议是不能要人家钱,要也不能要那么多,给人家放行了吧。”罗某某在电话说:“要是他们交500元、1000元就可以走了,昨晚都解决了,何至于到今天早上,他们必须要交钱,最少是2000元才得放行钩机。”罗某某既然那么说了,其也没有办法,后来老唐他们来交钱,交了2000元钩机才得运走,钱是交给副主任黄某3。

4、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委副主任,其负责管理村委账目,例如村委的收入、开支等都由其经手。罗某某是模范村村主任,负责协助支书处理村里的大小事,村里有什么纠纷、矛盾他都去调解。2017年期间,有一辆钩机在模范村行进时被人拦路并索要钱财的事情其知道,但其并不在场。事情发生后,他们协商好之后,其去到那里,他们就让老板给其2000元,当时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问他们之后,他们说是老板弄坏水泥路赔给的钱,让其拿着。得的钱给黄某4、黄某10根、陆某2等四人,有三个人是给150元,一个人是100元,因为他们说是给这些人的辛苦费,他们说黄某4、黄某10根看守钩机比较辛苦,剩下一千多元就用于日常开支,就是不定期叫人去割路边的草,给他们的辛苦费,现在还剩一些。老板给钱那天主任、支书都在,他们就说让其拿这些钱,留着以后维护费用,其到现场看过石头滚落的地方,是有点刮痕,拿到钱后,滚落位置那里没有维修也没有维护。

5、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某一天傍晚,黄某4、黄某10根在其家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听到有车从其家前面的水泥路经过,过了一下就听到有石头滚落到地上的声音,黄某4、黄某10根、其父亲和其就出去看是什么情况,我们觉得石头应该是刚才路过的那个钩机碰到后从山上滚落下来。我们见钩机没有停下来继续往前走,我们就追上去拦住钩机,并让钩机司机停下,让他转回去把石头弄走,但是司机认为路太窄,调回去太麻烦了,就没回去弄掉那块石头。不久,负责修路的老板老唐开摩托车跟上来,我们把情况跟他说后,他也不愿意搬走石头。然后黄某4就打电话给村主任罗某某过来看。罗某某来了之后,就让老唐赔偿,可能是老唐不愿意赔钱,罗某某就威胁说:“不给钱就把你丢下山去,弄死你。”罗某某还想动手打老唐,但是被我们拦下来,我们也跟罗某某说不能打人,不得这样做,有理说理,有事说事。后面是老唐没有钱,当晚罗某某就让钩机和摩托车留下来,并安排黄某10根和黄某4去看守。那个滚落下来的石头是我们四个人慢慢搬到路边再推下山坡的。过后,老唐拿2000元来之后,罗某某才给把钩机和摩托车开走,那天老唐是把钱交给黄某3,后面黄某3给黄某10根、黄某4、其等几个人每人100元至150元的辛苦费。

6、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初的某天晚上19时许,其跟黄某10根在陆某3家中吃饭喝酒,不久我们就听到有钩机从门口附近的公路经过,钩机刚开过不久就听到石头滚落的声音,但是没有发现钩机停下。我们三个人就过去看怎么回事,走出来到公路上就看到一块大石头滚落到水泥路上,水泥路上还有被钩机履带压的刮痕。见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就追上去拦住钩机让司机停下,停下以后我们就要求他转回去将滚落的石头吊走,但那那个司机说已经开过太远了,掉头太麻烦,不同意掉头去清理。不久负责修路的老板老唐就开摩托车跟了上来,其就跟他说了情况以后,其跟司机还有老唐就走到那块石头旁边,三个合力将石头搬到旁边,但是水泥路面有履带的划痕,有些拐弯的地方还被压裂了,于是其就电话给罗某某过来看,并让老唐跟钩机师傅先不能走。大概过了半小时,主任罗某某、支书陆某4、负责监督的陆教伍就来到现场,他们到现场以后就去看了被损坏的路面,然后就跟老唐商量处理,具体怎么商量其不清楚,反正当晚老唐的摩托车还有那台钩机都留在现场那里。到了第二天上午,第一书记农某1、支书陆某4、团支书黄某3就来到现场,其听到书记打电话给罗某某,问罗某某要多少钱才能解决,罗某某说要2000元才能给钩机开走。他们就跟老板说了这个情况,钩机师傅就拿了2000元现金交给农某1,然后钩机师傅就把钩机开走了,农某1又把钱拿给黄某3,陆某4就跟黄某3说让他分别拿150元给其跟黄某10根、陆某3,说是给我们三个的鼓励奖,他们给完钱我们就各自离开现场了。损坏的路面至今没有人去维修。

7、证人陆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某天晚上19时许,黄某4、黄某10根两人在其家中跟其及儿子陆某2一起喝酒,在喝酒期间就听到有一辆钩机从其家门口附近的水泥路开过去,过一会就听到石头滚落到地上的声音。其就和黄某4、黄某10根他们出门看看是什么情况,我们见到水泥路上有一块大石头滚落到路中间,水泥路上还有被钩机履带压的刮痕,我们知道应该是那辆钩机碰到路边让石头滚下来的。我们三人见那辆钩机一直往前开没有停下就追上去拦住那辆钩机,那辆钩机的司机停下来时,黄某4就拿出手机来打电话,说要联系村干来处理,其听到黄某4联系村干后就离开回家了,后面发生什么事情其就不清楚了。到了第二天上午才见其家隔壁的黄某4拿给其150元,说是黄某3、陆某4、罗某某给其和他及黄某10根拦下钩机的辛苦费。

8、证人陆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镇模范村村支书。2017年6月,来模范村做扶贫产业路的老唐被群众拦路,其当时在县里参加培训,没在村里。老唐的施工队去陇佛屯和善盘上屯做产业路,回来经过达凌、陇混屯时,在陇混屯被黄某4他们拦路,汇报给村委,当时罗某某去调解。其也接到电话,时任第一书记农某1打给其说这个事情。农某1跟罗某某说:“这个钩机不要拦了,是县里扶贫办施工的,县纪委部门也过问了。”但罗某某就说:“压坏群众的路就得赔偿,管他是哪个啊?”拦路到第二天老唐交2000元钱了钩机才放行。

9、照片说明:证实陆某2对石头滚落及推石头到山坡的位置进行指认。

10、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的某一天晚上,其接到村支书陆某4以及村民黄某4的来电,在电话里他们都提到有一台钩机途径山区片17组的公路,那台钩机师傅可能饮酒了,刮到公路边的石头砸到路面,叫其去处理。挂了电话,其就和支书一同前往现场,到了现场就是12组与13组的交界处,其见到黄某4及17组的群众都把钩机拦下来,双方在那里沟通。到场后,起初是支书处理的,但是姓唐的就是不理,也不愿意赔偿,然后其就出面处理。其跟他提出路面刮花、清理掉在路上的石头花费共计3000元,同时口头威胁他说:“你那么嚣张也不愿处理,等下天黑先,我们几个人把你推下悬崖,用石头砸下去,你命好还活,命不好都不懂怎样。”他就被迫同意赔偿了,但是他身上没有现金,于是在场的黄某4就提出扣留钩机钥匙扣下钩机不让开走,等拿到钱之后才可以把钩机拿走。当时姓唐的就把钩机钥匙交给黄某4,钩机就留在原地。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现场。到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当时其在百色上班,接到驻村第一书记农某1的电话说现在老唐拿钱来给了,但是只有2000元而已,给他拿钩机回去,其就说已经说好了,要少只能少500元,其还交代把钱交给村财务黄某3。之后他们如何交钱,交了多少钱其没有在场看见,但钱肯定是黄某3收下的。过后其回家了解到,黄某3当时收下了姓唐的2500元,他还把这笔钱其中的500元交给黄某4,有一天在村部还是其家,黄某4拿了100元交给其,说是拦钩机得的辛苦费。

(二)2017年4月30日,被害人黄某2的施工队在模范村进行路面平整施工,当晚22时许,村民陆某6发现路面有水渗出,便联系村水管员陆某5,陆某5、罗某某相继来到现场,向黄某2索要赔偿2000元,而黄某2只同意维修水管。协商不下罗某某便出手殴打黄某2至口角出血,黄某2被迫交出2000元,事后罗某某分得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2016年10月份接到田东县交通局的一个项目,项目是从田东县大桥到面改造工程,其是施工的负责人。2017年4月份,工程做到模范村的地界,当时我们的钩机已经做到路肩,就是刮周边的土,整平路肩而已,没有大挖大搞。4月30日晚21时许,其接到模范村支书陆某4的电话说其施工过的路面水管漏了,让其过去看一下。其就一个人从县城赶到模范村那里,到那里之后,其看到模范村的主任罗某某跟村里面的几个人已经到场。随后其跟罗某某分析水管漏水的原因,因为其钩机没有在那里挖土,只有钩机有开过去,水管又是埋在地下,其当时认为不是其钩机弄坏的,要是钩机开过去就能坏的话,其他车辆开过去也会坏的,而且当时其只看到地下有水冒出来,没有看到水管坏。但罗某某和村里的管水员一口咬定就是其在施工时弄坏水管的,一定要其赔偿。其跟罗某某表示如果是其钩机弄坏的,其愿意赔偿,且这个水管没有漏多少水,按照水流量最多也是百来块钱,其愿意叫钩机师傅过来挖开进行维修。然后其就电话给钩机师傅,让他来挖开路面看水管哪里损坏并进行维修,但钩机师傅白天施工较累又喝酒,就不过来了。后来罗某某见等的时间太久了,就开始生气发火,然后抓起旁边的一个凳子打其,其躲闪开了,他就把凳子丢了,用拳头打其头部,还用膝盖顶其肚子,边打边大声说:“妈的,我是村主任,连我你都不认识,都不给我面子啊,你不赔偿的话,明天开始,你不用在这里施工了,信不信我明天就打电话给副主任,立马停你的工。”其被罗某某殴打后,只能蹲在地上不敢反抗,被他打到吐血,旁边的人见其吐血才拦住他,不让他继续打其。罗某某停止殴打后,其才问他水管损坏要赔偿多少钱,罗某某开口要2000元,其被罗某某打怕了,就没有跟他讨价还价。当时其没有带那么多现金,就开车到布兵街上的信用社领了2000元,领完钱后,其立马拿钱到模范村给村主任罗某某。当时罗某某也没有给其什么收据,给完钱后其怕罗某某再以什么理由弄其,就立马开车回县城,后面我们在模范村施工几天就完工了。

2、证人陆某5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开始在模范村上屯担任自来水供应管理员。2017年4月份某天晚上10点左右,模范村上屯6组村民陆某6电话跟其说他家门前的供水管道被来我们村做路面改造的挖掘机压坏了,现在已经渗水到路面来了,叫其马上过去看一下。其去到现场查看之后,发现埋在路面的供水管道确实是被压坏了,水从地底下渗出来。于是其就电话给支书陆某4让她也过来看一下,支书就说她负责联系当日施工的包工头过来,她就不来现场了。没多久那个包工头过来查看现场后,说:“既然你们说是我今天挖掘机施工时压坏的,那我就找人来修。”当时在场的还有陆某7、陆某6、苏某、陆某8等人,其说:“今天下午你在这里施工的时候都已经将水管压坏,现在过去好几个小时了,水流出来这么多,村里面都停水。”其意思是让他适当赔偿一点水费,当时其说要他赔偿损失2000元,但是他坚持自己找人来帮忙修好就可以了。我们几个人跟那个包工头谈不下来,于是其就电话给村主任罗某某说了情况,罗某某听完之后就说:“他那么牛逼不赔钱,我上去看看。”不久罗某某就到现场并走到那个包工头面前质问他赔不赔钱,包工头说他找人来修得不得,其也跟包工头说水都流了几个小时,现在叫人来修,这个损失也要赔偿的,对方也不说话了。这时其见罗某某马上冲上去扇了那个包工头两巴掌接着又打了两拳到他的胸口,那个包工头踉踉跄跄的退后几步。其就上前拉住罗某某,罗某某还大声恐吓对方,敢不赔钱就打他。那个包工头被打之后害怕了,他说现在身上没有现金,他去布兵取钱来赔偿,之后他就开车出去取钱,不久拿着2000元现金回到现场,将2000元现金交到其手上之后他就离开了。那2000元钱,按当时在场一起问老板要钱的每人给100元,有陆某7、陆某6、苏某、陆某8、其和罗某某,同时预留200元分给支书陆某4和村监委主任陆某9,共支付去800元,剩余1200元扣除200元修理的材料费,其又多拿100元作为修理水管的工时费,剩下900元在2017年底交到村部的公账去了。

3、证人陆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模范村村支书。2017年某日,黄某2去模范村作县道拓宽硬化,不小心钩到村里水厂饮用水管,水管断了。罗某某到现场协调,叫黄某2赔2000元,但是收到的钱分给了到场的群众,当时其不知道他收钱。黄某2也打电话给其,其就说让他跟村主任罗某某协调就好了。后来罗某某才跟其说收黄某2的钱,其问他收那个钱合不合适,怎么分钱给群众,罗某某说有什么不合适,群众共同努力才得的钱,群众守一个晚上辛苦。后其听说是罗某某殴打黄某2后,黄某2才给2000元的。

4、证人陆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份一天晚上9点多钟,其在自家喝酒。期间出门到外面小便的时候发现其家下方公路边停放一部挖掘机,挖掘机上没有人,但是挖掘机旁边的供水水管被挖铲挖坏了,当时供水管往外渗水很大,其就打电话把情况告诉我们村的供水管管理员陆某5告诉他这个情况。不久陆某5跟水管修理也来到现场,他看了一下现场就打了几个电话,之后挖掘机的老板也来到现场,陆某5他们跟老板在那里协商赔偿事宜,但具体陆某5提出要对方赔偿多少其不清楚。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谈妥,所以陆某5就打电话给村主任罗某某过来处理,几分钟后罗某某也来到现场,他跟陆某5他们和老板在现场那里谈,其就进到家里继续喝酒,之后就睡觉了。到了半夜4点钟左右,陆某5敲门叫醒其并说水管修好了,让其把屋檐下的路灯关了,并给其100元。

5、证人陆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4、5月份某个晚上8、9点钟左右,其和陆某8、苏某准备去其家中喝茶,听见有人在不远处争吵,我们就走过看。到那里的时候见陆某6、陆某5和罗某某在那里,罗某某正在跟施工的老板争吵叫赔2000元。之后其问陆某5才知道是因为钩机压坏水管不想赔钱的事情,当时罗某某正在跟施工老板争吵,老板说自己修好就行,没有钱等话,但罗某某就说那浪费的水不用赔吗?非要现金2000元作为赔偿。因为是同一个村的我们几个人就上前叫老板赔钱,但那老板迟迟不见拿钱的意思,罗某某恼火之下就扇了他两巴掌,我们见了就上前去劝阻,把他拉开。那个老板被罗某某打了之后才同意去银行领钱来赔,得钱之后其也分得100元。

6、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5月某日晚上9时许,其见停水了就出来看是怎么回事。其到屯外的路边见到陆某5在路边修水管,陆某7、陆某8、陆某6、罗某某及一个工程老板在一起,其过去后才知道是那个工程老板的挖掘机施工的时候不小心把水管弄破了。罗某某就让那个老板赔偿,那个老板开始不同意,觉得罗某某要价太高了。我们几个也在那里说让那个老板赔偿,要不然就把水管修好给我们。罗某某脾气上来了,就过去用手扇了那个老板两巴掌,我们几个人见状过去把罗某某拉开,跟他说你一个村主任不能打人,哪怕开发商错了,也要跟他们讲道理。那个老板害怕了,就同意赔偿,但他身上的钱不够,便去到布兵街上的信用社取钱。我们几个人就在那里等,没多久老板回来后把钱交给谁其不记得了,但当时在场的几个人每人都分得100元,后各自离开了。

7、证人陆某8的证言:证实2017年中旬的时候,有一名开钩机的男子在我们村附近做道路施工,然后把我们村生活用水的水管挖断了导致停了半天水,负责关水的陆某5跟对方协商赔偿,但是协商不下来,然后就叫罗某某过去解决。当时是晚上9点左右,其跟苏某、陆某7在其家喝茶,听见吵闹就过去看怎么回事。过去就见罗某某、陆某5、陆某6在那里,罗某某就在那里叫那名开钩机的男子赔偿,但那男子不愿意,罗某某恼火就扇了那名男子几巴掌,打完以后那名男子就愿意赔钱了。那名男子说身上没钱要去拿钱,其跟苏某、陆某7、陆某6就在旁边陆某6家门口聊天,过了半小时,陆某5过来,并给我们四个人每人100元,我们也没有问什么情况,见到给钱我们就拿了,拿完钱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8、证人陆某9的证言:证实其是模范村上屯人。2017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得了,交通局道路拓宽工程队的钩机在施工过程中挖坏了我们村公路边的水管。后来我们村的罗某某带领几个村民去把钩机师傅拦下来,并索要3000元,钩机师傅不愿意赔钱,说把水管修复原样给我们,但是罗某某等村民不同意,钩机师傅不愿意赔钱之后被罗某某拳打脚踢了一顿,最终赔了2000元才罢休。

9、陆某5提供的黄某2赔偿2000元开支列表:证实收到黄某22000元后的开支记录情况,其中标注水管维护费:材料费200元,人工费300元(包括给罗某某200元)。

10、指认现场照片:证实黄某2、陆某5指认水管漏水位置的情况。

1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某天晚上十点钟左右,其接到村部水厂电话,说村里的水管被黄某2的钩机挖坏了,协调不下,叫其去处理。于是其就赶去现场,到了现场以后其就叫黄某2赔偿2000元,用于维修费、水流走的费用。当时黄某2就说损坏不是他引起的,不同意赔偿。见到这样子,其就动手拉住黄某2的衣领,把他拉到其前面,然后连续往他脸上扇了几巴掌,他就挣脱逃跑,其追上他,继续使用拳头打他的肚子,见到他弯下腰捂住肚子,其就停下没有再打他,之后他就被迫同意赔偿了。当时他开车去找钱,我们在原地等他,不久他就回来了,他把2000元交给陆某5,陆某5收下钱后,其就让黄某2离开了。到了第二天,在村部还是家里,陆某5给其100元,说是辛苦费,其就收下。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罗某某多次提供自家房屋供本村的村民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陆某7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镇模范村上屯人。在2016年天气冷的时候,不记得是年初还是年底了,在祥周镇模范村村部旁边罗某某家参与赌博,总共去了有6、7晚上,一般是吃过晚饭八、九点就开始,赌到零点这样结束。人多氛围好的话可能久一点,都在他家一楼或者二楼聚赌的。后来过完年很多人都外出打工,也就没有多少人参赌,所以其去了一段时间就没有去了。我们是用扑克牌打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赌钱,这种赌法没有设庄家和闲家。所谓的“大吃小”就是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人持牌,每个人摸三张扑克牌互相比大小,点数最大的人按他下注的钱数赢点数最小的人下注的钱,如果点数最小的人下注的钱不够,就从点数第二小的人那里的钱扣出,接着由点数第二大的人从第二小的人那里继续赢钱,以此类推。赌“大吃小”没有限制摸牌人数,如果不摸牌也可以在旁边“搭车”下注赌。赌博所用到的工具就是扑克牌、桌子、凳子之类的,这些东西和赌博的场地都是屋主罗某某提供的。罗某某会从每局点数最低的那门下注的钱里抽取20元至100元不等的现金作为他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的好处费,具体每局抽多少,要看整个台面的下注金额。比如下注有3000元左右就抽100元,只有几百块的就抽20、30元。其去参赌的那几晚都是发七、八门的牌,去赌钱的人有十来个左右,每局台面多的话就是四、五千块钱,少的话就是七、八百。有人下注多台面赌资大的话罗某某每晚就抽得1000元左右,人少赌资少或者赌的时间不长的话也有个两、三百块钱。其去参赌的那几晚罗某某抽水总共有四、五千块钱,因为他有时出去了,就委托其和苏某帮他抽水钱,所以其知道那几天晚上通过抽水就已经得四、五千。这些钱罗某某自己用了,偶尔高兴也会发烟给我们抽,但差不多都是我们自己去买。

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6年8月份左右,其久不久会到罗某某家去赌钱,他有事离开就会叫其帮“抽水”。一次是在2016年8月份左右某日晚上9时许,其去到罗某某家赌钱,其到的时候已经有人在赌,其一起坐下去持牌赌钱,其每次下注30元至50元不等。罗某某说他有事离开,叫其帮“抽水”出来留给他。他走后我们继续赌钱,其有输有赢,到了11点左右,其输完钱就回家了,在离开前交代大家自己抽水费留出来给主任,随后其离开。在其离开前,帮罗某某收到“抽水”300元左右,钱放在桌上没拿走。一次也是2018年8月份左右某日晚上9时许,其又去罗某某家参赌,罗某某有事离开叫其帮“抽水”,大概过了一小时,罗某某回来,其将收得的300元“抽水”交给他,当时其已经输了二百多元钱,就离开家了。其一共在罗某某家参赌有5次,输赢都有。

在罗某某家参与赌博的有上屯的“血龙”、黄某5、黄某7、苏某、陆某10、黄某6、陆某8、陆某13、陆某9;下屯的罗某4、陶某1、陆教其、罗某5、球场姓罗小卖部的那个“卜计”,姓陶的“血领”、黄某11等人,罗某某偶尔也会自己下注参赌,来来回回就是这十几个人,还有屯里的几个人但其不记得了。

3、证人陆某10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6年8、9月份至2017年初这段时间,其去模范村罗某某家赌博过六七次,具体次数忘记了。是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是罗某某组织赌博,赌博的地方就在罗某某家,赌博所用的桌子、凳子、扑克牌也都是罗某某提供的。因为罗某某是村主任,平时有人去他家玩比较多,之后从2016年初的时候,就有人在罗某某家开始赌博了,陆陆续续一直持续到2017年底才没有去赌博了。我们参与赌博时,会在每把牌小的几门牌的钱收到一个人的手中,然后再从这些钱中抽20元至100元的钱给罗某某,先保证罗某某的“抽水”,剩余的钱就拿给牌大的人。在“抽水”时如果台面下注钱少就抽20元,如果台面下注钱多就“抽水”50元或100元不等,每一次在罗某某家赌博,罗某某能抽到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钱。平时用扑克牌“大吃小”的人少的时候有6、7人,多的时候有20人左右,每次赌博持牌的人不固定,有时5个,有时10来个,不持牌的人就在旁边“搭车”下注参赌。每次下注是10元左右起步,开始赌钱的每把牌下10元、20元的人比较多,之后就会越下越大,有人下20元的,有人下50元、100元、500元、1000元的都有,上不封顶,每关牌台面有200元至5000元不等。去罗某某家赌博的有“老计”罗某2、罗某1、陆某7、陆某8、苏某、罗某6、陆教平、陆某13、黄某6、陆某9、陆教平、黄某5、黄某7、姓陶的“血领”等人。

4、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6年8、9月份某日,那天下午其因为感冒到村部边的卫生院打针,打针完后路过罗某某家,看到他家一楼围着一群人很是热闹,其就进去,才知道他们在赌钱,其就一起参与下注赌博。这次之后的某日晚上其又去罗某某家参赌了一次,一共就去了两次。我们是用扑克牌打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赌钱,赌博所用的工具扑克牌、桌子、凳子之类的和赌博的场地都是罗某某提供的。其参与赌博时,罗某某每局都会从中抽取10元作为好处费,其他时候他抽多少其不清楚。在罗某某家赌博,有时是下午,有时是晚上,一般赌得晚的话要到凌晨才结束。人少的话够四个人就可以赌,有时候不够四个人就会打电话看哪个有空,就叫来赌,每局下注或发牌7、8门的牌,去赌钱的人有10来个左右,每次持续好几个小时,罗某某从中抽得好处费最少有几百元。在罗某某家参与赌博的有陆某8、陆某7、苏某、黄某6、黄某7、陆某10、陆某13、陆某9、罗某4、陶某1、陆教其、罗某5、姓罗的“卜计”、黄某11、“碟花”、黄某12、谭某1等人,罗某某自己也有下注参赌,黄某12偶尔也会去,去的次数少。

5、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大概在2016年底的时候,其到罗某某家参赌,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参赌的人都是模范村的人,平时开赌的时候参赌人员有十多人,多的时候也有二十人左右,其记得有本村的陆某7、陆某12、苏某、陆某18、陆某9等人,其他人没有印象,罗某某也参与了。是罗某某组织人员赌博的,将赌场设在他家里的一楼大厅,并提供赌具给参赌人员赌博,可能持续有一个多月这样。下注的金额10元起步,上不封顶,但大多数都是一百元左右的,台面上每局大概1000元左右,开赌时间大概是每天晚上的8点到凌晨12点。在罗某某提供赌场肯定要“抽水”的,但是具体每晚抽多少其不清楚,其见他时不时从赌桌抽10元出去。其大概参赌两三次,每次参与赌博都是在旁边“搭车”下注,每局下几十元左右,赢百来块钱就离开了。

6、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7月份左右,一直持续到2017年底一直有人在罗某某家赌博,其在2016年10月份曾两次到他家赌博,是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的。人少的时候有七八人,多有十来二十人,每次赌博持牌的人不固定,有时五个,有时十来个。每次下注是10元起步,开始的时候下20元的人比较多,之后就越下越大,有20元至100元不等,有时有人会下1000元,上不封顶,每关牌台面有200元至2000元不等。其参与赌博时见罗某某会在每把牌中最小的牌的人抽20元,其不在的时候不知他怎么抽水的,每次在罗某某家赌博,罗某某能抽水500元不等的钱。罗某某每次抽水后会拿100元左右去买烟和水给参赌的人,剩余的钱都是他自己收了。其记得参赌的有陆某10、陆某7、陆某8、苏某、罗某6、陆教平、陆某13、黄某6、陆某9、陆某19等人,但他们具体参赌多少次其不清楚。

7、证人黄某7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定奴屯人。2016年11月其从广东回来照顾生病的母亲。11月份某晚,其到村部玩,发现旁边罗某某家一楼有人在聚众赌博。其就想参赌赢钱,就进去罗某某家下注赌博,但输了一百来块,后其想把输的钱赢回来,第二晚又去,还是输钱。后面其陆续去罗某某家参赌,一般都是赢的多,但罗某某家赌场不是每晚都有人赌博。其大概参赌有十次左右,有一次是在白天在他家三楼,其他都是晚上,其共赢了有一千多两千块钱。我们在罗某某家赌博,赌牌、赌具都是罗某某提供,罗某某有时候也跟我们一起赌。在罗某某家赌博时,会收一点场地费给他,一般开赌十几分钟后,罗某某就提出抽水,一般每关牌是10元至20元不等,看台面定,如果当天赌的台面大,就会抽四、五百元,赌得小就会抽两三百给他,他一般会拿100元左右给我们参赌人员买烟和水,剩余的他自己拿了。

8、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12月份左右,其曾两次到罗某某家参与赌博,赌牌、赌具也是他提供,是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具体情况:第一次是2016年12月份某天上午10时许,其接到村部电话通知开会,其就提前去到村部,发现有人在罗某某家赌博,其也想赢点钱就在旁边参与下注赌博,当时其见罗某某也参与摸牌赌博。其大概在那里赌了半个小时左右,每次下注10元至20元不等,把身上的钱输完,正好到开会时间,其和罗某某都去开会了。第二次是隔了十几天的一个晚上8点左右,村部通知开会,开到22点散会。后其听到有一帮人在罗某某家厨房赌博,其也进去参与下注赌博,其进去的时候见罗某某也在摸牌赌博,陆某7和苏某负责每手牌作数并从每手牌中抽10元至20元,过了不久其见他们台上抽得四五百元,之后苏某把钱交给罗某某,不久其见罗某某把每包20元共五包真龙烟放在桌上,还有一箱矿泉水放在旁边。这次罗某某拿来的这些东西有一百五十元左右,他抽水得的钱减去这些烟水钱,应该还剩三四百左右。这次赌到12点其输完钱就回家了。在罗某某家赌博,一般参与摸牌的有罗某某、黄某6、陆某7、陆某10、陆某12、苏某、罗某1、陆某9、陆某11等人,其和陆某8等人都在旁边下注。

9、证人陆某11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至2017年的时候我们模范村的人会时不时的去罗某某家玩扑克牌三公“大吃小”赌博,其曾去过三四次,是在他家二楼进行的。我们赌博每次下注5元起步,但是每次下注5元的人很少,都是每次下注20元、50元、100元的人很多,上不封顶,每关牌台面有200元至1000多元。利用扑克牌参赌的人少的时候有六七人,多的时候有十六十七人,每次赌博持牌的人不固定,有时五人,有时十来个,不持牌的人就在旁边“搭车”下注参赌,其有时无聊也会在罗某某家楼下打“争上游”牌赌博,每把牌5-10元。赌博的时候每一把牌谁赢钱就拿出5元给罗某某作为场地费,基本都是罗某某收取,我们去打牌一次罗某某能收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参与赌博的上屯人有陆教平、黄某12、陆某13、黄某5、陆某7、陆某8、苏某、黄某6、陆某9等人,下屯人有陆某19、黄某11、罗某5,他们参赌有三次以上,但具体次数其不清楚。

10、证人陆某9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10月还是11月份那段时间,我们村的村主任罗某某在他家里涉赌,村里几个爱赌博的人就经常去他那里赌钱,其没有做工的时候也会去赌。那段时间罗某某在他家里开设赌场大概有十多天,也不是每天都开,大概开有七八次左右,其参与了三次,一次是在他家一楼客厅,还有两次是在他家二楼的一个小房间里。每次参与赌博的人不多,也就七八个左右。后来我们村的第一书记韦国敏得知我们去罗某某家赌钱,就来找罗某某谈,不让他搞东搞西,之后就暂停。书记也找其谈过,其之后就没有参加了。我们都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用的桌子凳子是罗某某家里的,扑克牌是他去小卖部买的。每次下注10元起步,台面最少的时候有五六百人民币,多的时候四千五千,罗某某让陆教村负责抽水,每关牌抽10元,抽完之后交给罗某某。其记得在陆教平,还有11组的组长,其他的人其不记得了。其在罗某某家参赌输了二千多元。

11、证人陆某12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11月还是12月份,其曾两次到罗某某家参赌,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平时都有人在罗某某家喝酒,喝酒后就有人在那里赌钱,罗某某便提供赌具给参赌人员赌博。罗某某开设赌场有多久其不清楚,但其听说开有一段时间了。罗某某开设赌场有抽水,不管是在谁家赌,都要交一些台费、水电费等给屋主。罗某某得空就自己抽水,不得空我们赌钱都会从每关牌拿“水钱”给罗某某,每关牌抽水30元到50元不等,其参赌的两次罗某某都在旁边跟人喝酒,每关牌都有人从台面拿出几十块钱放在旁边留给罗某某。其两次参赌的情况如下:第一次是2016年11月还是12月某日中午,其见有人在罗某某家一楼客厅赌钱,大概有十来人在那里赌博。其也想参赌过瘾一下,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几百元现金在旁边“搭车”下注,每次20元至50元不等,赌了半小时,其赢了几十块钱,后就离开了。第二次是2016年11月还是12月某日中午,其去罗某某家斜对面黄顺风家喝喜酒,吃完后见罗某某家有十来人在一楼客厅赌博,其就拿出身上的200元现金在旁边“搭车”下注,也是每次20元至50元不等,大概半小时,其赢了几十块钱,就离开了。在罗某某家参赌的有黄某6、陆某7、黄某7、苏某、罗某7、陆某10等人,还有一些人其不记得了。

12、证人黄某8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年底,其曾在罗某某家一楼客厅参与赌博,是罗某某组织赌博的,将赌场设在他家里,并提供赌具给参赌人员赌博。是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基本上是每天晚上8点到12点,大概持续有两个多月。参赌的人大多是模范村人,小部分是从外面进来,平时开赌的时候参赌人员有二十多人,多的时候应该有三十多人,其记得有陆某11、罗某8、陆教旗、陆某9、陆某19、陆教平、“血山”、“血丘”等人。其记得持牌的有十人左右,其他的人都是在旁边“搭车”下注。开始人少的时候下注的金额是10元起步,上不封顶,人多的时候是50元起步,但大多数都是一百元或者几百元,也有人下注上千的,台面上每局大概有5000元左右。罗某某每局“抽水”10元,算是他开设赌场的场地费和电费,具体每天“抽水”获利多少其不清楚,饮料和烟罗某某也是另外从桌上拿钱去买的。其就参赌一次,在旁边以“搭车”的方式下注,赌了大概两个小时就把身上的1000元输光了。

13、证人陆某8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6年11月份左右,其曾到罗某某家参赌两三次。罗某某家是在村部旁边,村里的一些人晚饭后都会过他家喝茶聊天,罗某某又喜欢喝茶和赌博,村里一些人无聊就去他家喝茶,人多的时候就开始赌博。参与赌博的都是我们模范村的人,平时参赌的有十来人,多的时候应该有二十人左右,其记得有苏某、黄某7、黄某13、陆某10、黄某6、陶某1、陆某7、罗某4和罗某4的父亲、承包种植香蕉的“大军”,其他人没有印象,罗某某自己也参赌。我们是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牌的人都不是固定的,谁的手气不好就换人持牌,然后在旁边“搭车”下注,其去的几次有持牌也有在旁边下注的,下注金额是10元起步,上不封顶,但大多数都是100元左右,台面上每局大概2000元,罗某某每局就“抽水”10元或20元,抽够300元左右就从“抽水钱”中拿出100元去卖水和烟给我们一起抽,剩下的是他给我们提供赌博场地费用和电费。赌场每天晚上9点到凌晨12点,陆陆续续可能开了一个多月。其几次参博有输有赢,输赢在500元左右。

14、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2016年中秋节那段时间,其曾到罗某某家中参赌,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参赌的大多是模范村的人,平时开赌的时候参赌人员有十来人,其去赌博时参赌的人员有陆某11、陆教旗、陆某9、陆教平等人,其他的没有印象了,持牌的有六七人,其他的人就在旁边“搭车”下注,下注的金额是10元起步,上不封顶,但很少有人下10元,大多数都是100元左右,每局台面上大概就1000元。平时也都是晚上才有人去赌,就是每天晚上8点到凌晨12点这样。在罗某某家开设赌场,罗某某肯定是有“抽水”的,但具体抽多少其不清楚,饮料和烟也是罗某某另外从赌桌上拿钱某给参赌人员的。

15、证人陆某13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两三年前其曾在罗某某家参赌,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我们偶尔在罗某某家吃饭喝酒,大家觉得无聊就聚在一起赌博,参赌的有罗某某、陆某9、陆某19、黄某12、陆某11等人,就是在罗某某家一楼茶桌处赌博,大概有一两次这样,其记不清楚了,每次下注十元至几十元不等。

16、证人陶某2的证言:证实其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年底,大概11月份左右,其在罗某某家一楼客厅参赌,是罗某某组织人员赌博的,将赌场开设在他家一楼大厅,并提供赌具给参赌人员,也不是天天都开赌,持续到2017年春节后就没有人去他家赌博了。参赌的都是模范村人,平时参赌人员由于十多人,多的时候有二十人左右,有陆某10、黄某6、罗某1、黄某7、陶某1、陆某11、陆某9、陆某12、陆某7。苏某、陆某8、罗某2等人,罗某某本人也参赌。我们是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拿牌较多的有黄某6、陆某7、苏某等人,其他人都是在旁边“搭车”下注,每次下注金额10元起步,上不封顶,都是晚上开赌,大概是晚上8点到凌晨12点。罗某某有“抽水”,但具体抽多少其不清楚。其参赌一次,每次下注20元至30元,大概输了百来块钱。

17、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其曾到村主任罗某某家中参与赌博,是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其大概去了有七八次,都是晚上8点到凌晨12点进行赌博,参与赌博大多是模范村的人,平时开赌的时候参赌人员有十多人,有陆某11、陆某9、陆某8、陆某20、苏某等人,其他人其没有印象。参赌时其持牌和“搭车”下注都有,人多时其就“搭车”下注,人少时其就持牌,每关牌下注少的时候下注几十块,多的有人下注几百上千块,总的每关牌台面下注大概有几百上千块。因为地方和桌子等赌具都是罗某某提供的,罗某某收取每把牌三十元至五十元台费,这些钱是从台面最小牌中拿出来的,直到拿够台费为止,剩余的就从牌大的开始收钱,此外,罗某某自己也会拿牌参赌。罗某某有时拿钱到其小卖部买烟跟饮料给参赌人员。

18、证人陆某14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7年前春节前其曾到罗某某家中参赌一次,是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都是在旁边“搭车”下注,每次下注五六十元,当时其喝酒多了,只记得有罗某5、陆某9、陆某7、陆某11、陆某19等人参赌。每次下注金额是五元起步,上不封顶。其参赌就一次,不知道他们是否“抽水”。

19、证人陆某15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其曾在2016年去罗某某家参赌两次,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的金额五元起步,其每次下注五元到三十元这样,两次都输钱了。在罗某某家参赌的人都是模范村的人,平时开赌参赌人员有十多人,多的时候应该有二十人左右,其记得有陆某11、陆某12、苏某等人,其他人没有印象,罗某某本人也参赌。是罗某某组织人员赌博,将赌场设在他家里一楼大厅,并提供赌具给参赌人员,在其参赌之前听被人说在那里赌博都有免费烟抽,其想这些钱肯定是从台面拿去买烟的。罗某某是否“抽水”其不清楚。

20、证人陆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祥周镇模范村村支书。2017年之前,罗某某曾在他家开台赌博,断断续续大约有一个月,有十多天开,具体日期其记不清了。其和祥周某党委书记农某1说过罗某某:“你一个村主任,怎么能在自己家开赌场?”他见有人说他,就不在家里开了,不懂后来他是去哪里开还是停了,在家里没见有的。当时他还说其:“你不懂,你不要来旁边就得了。”意思是想让其睁只眼闭只眼,还说:“错也是主任做,不是支书错。”其也不好再说什么。罗某某在家开赌场是陆某9跟其说其才知道的,陆某9当时是村副主任,他跟其反省说:“我们当村干真的不合格,自己是村主任和村干,在自己家里搞赌场,我们是不合格的。”其跟他说:“我说了罗某某,也跟你们说了,作为村干,你们都这样做,群众不是变本加厉?”陆某9也去参与赌博了,陆某9说陆某13、陆某11、黄某12、黄某1黄某8也去了,其他还有哪些人其不知道。第一书记农某1也跟罗某某说不要开赌场,说了几回罗某某才停,其告诫他们继续就不能报他们,后来才停了。

2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祥周镇模范村村主任,其家位于祥周镇模范村下屯村委附近,自从其当选村委主任后,很多时候村里召开会议结束之后就会聚到其家里吃饭。到2016年,村委班子闹矛盾,其放松了思想,就开始在其家里开赌。当时在其家三楼开赌,一般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有时候有庄家,有时候没有直接赌“三公大吃小”。开赌的时间都是白天多,每次开赌,参赌人员少的时候有七八个,多的时候有十几个人,每局下注的赌注从五元、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如果参赌人员到九个十个以上,下注就不封顶了,台面赌资多的时候有几百元钱。赌博结束,其就会收取场地费用,每天收取费用50元至100元不等,当时开赌前其就提到在家里开赌可以,但是每次要收取场地做卫生的费用,之后这个费用是由监督委主任陆某9负责收取,每天赌博结束后,他都会从赌局中收钱,并把收到的钱交给其。在其家里断断续续的开赌,每个月开赌有一、两天,连续开了一年的时候,一年下来断断续续开赌了十几天,按此计算,其一共收到1500元的费用,这些钱其当时参赌花光了。经常到其家里参与赌博的有陆某9、陆某13、陶某1、陆某10、陆某19、苏某、黄某7、陆某11、陆某7。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出生及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系拘传到案。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目无国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罗某某作为村主任,在村民发生纠纷时出面调解,虽然工作方式不当、工作方法过激,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罗某某向相关人员道歉也得到谅解,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罗某某找黄某1协商将黄某1位于模范风景区池塘的两棵树挖掉拓宽道路,黄某1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罗某某随即用手臂勒住黄某1脖子,后黄某1挣脱逃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构成犯罪,故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谭操、谭某1为维权要求村主任罗某某出面调解,系事出有因,依法不构成犯罪,故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庭审中部分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罗某某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有异议的辩解意见,前文已有论述,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罗某某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其是到现场处理后才打人的辩解意见,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第二起、第五起犯罪事实的辩解意见,前文已有论述,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审查。关于被告人罗某某提出对指控第三起事实即敲诈勒索被害人唐某2000元有异议,且收到钱后其分发给村民,并非自己拿的辩解意见,经查,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形成完整证据锁,足以认定,罗某某将敲诈勒索所得的2000元分发给村民,属于事后的处理,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罗某某提出的指控第六起事实,村民在其家中开饭,然后在其家中赌博,其并没有召集的辩解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黄伟旗提出的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但辩护人提出的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罗某某作为村主任,在发生纠纷时,理应引导村民通过合法方式予以解决,罗某某反其道而行,在被害人唐某的钩机不小心碰落石块砸到地面、被害人黄某2钩机挖到水管后,罗某某出面调解时,并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而是以言语威胁如“你那么嚣张也不愿处理,等下天黑先,我们几个人把你推下悬崖,用石头砸下去,你命好还活,命不好都不懂怎样”还扣押钩机,或是通过殴打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罗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还提供场所,属赌博罪的共犯,系从犯,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有十多名证人证实曾在罗某某家中参与赌博,系罗某某组织村民在其家中多次赌博并提供桌子、凳子及赌具扑克牌,还为参赌人员提供烟及饮料,且有证人陆某7、苏某的证言提到曾帮罗某某“抽水”、多名证人也证实罗某某进行“抽水”,罗某某本人也承认收取相关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被害人唐某2000元、黄某22000元。

(上述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不付清的,被害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锐

审判员黄绍文

审判员黄家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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