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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刑初598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5   阅读: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282刑初5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1

审理经过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0)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梁建峰(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宜兴市建立“开心麻将555”闲聊群,利用“豆豆江苏麻将”游戏软件,组织群成员赌博。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间,被告人谢某在梁建峰的指使下,组织人员进入该群进行麻将赌博。梁建峰先行购买游戏钻石,使参赌人员能够在“豆豆江苏麻将”游戏软件中打麻将,后在闲聊群中按“5元一枝花”结算输赢,由每局麻将赢钱最多的人向梁建峰支付人民币6元作为台费,被告人谢某伙同梁建峰通过上述形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94434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证人姚某、周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及共同行为人梁建峰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能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谢某未作辩解,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建聊天群招揽赌客,建立赌博平台,组织他人在游戏软件上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退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9443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富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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