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豫1381刑初186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5   阅读:

审理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81刑初1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7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一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骆富雄(另案处理)于2018年1月至4月份期间,在微信群“邓州十九张娱乐为主”内组织群成员通过卧龙翻金”APP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房费的形式抽头盈利达9140元;

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于2018年4月至8月份期间,在微信群“友谊长存”内组织群成员通过“卧龙翻金”APP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房费的形式抽头盈利17424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到案证明、微信流水账单、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许某、张某、王某1、杨某、吴某、冯某、丁某、王某2等人证言、同案犯骆富雄供述、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亦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冀鹏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寒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