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81刑初1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7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一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骆富雄(另案处理)于2018年1月至4月份期间,在微信群“邓州十九张娱乐为主”内组织群成员通过卧龙翻金”APP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房费的形式抽头盈利达9140元;
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于2018年4月至8月份期间,在微信群“友谊长存”内组织群成员通过“卧龙翻金”APP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房费的形式抽头盈利17424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到案证明、微信流水账单、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许某、张某、王某1、杨某、吴某、冯某、丁某、王某2等人证言、同案犯骆富雄供述、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亦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田某某1、李某2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冀鹏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