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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23刑初217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6   阅读:

审理法院:遂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823刑初2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1

审理经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庭前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依法可以通知遂溪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谢某某明确拒绝指派律师辩护,表示自行辩护。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郑福争、谢飞龙、谢景南、李华润(后两人已判决)等人合谋,从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9日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委会九东岭片325国道旁荒岭处开设“大吃小”赌场,通过以微信定位、电话通知、提供餐饮、停车位、为参赌人员发放利是等方式招揽各地参赌人员前来参与赌博,并以抽水、股东分红的方式谋取暴利,并雇佣了同案人刘宏章(已判决)为赌场发牌、做数、抽水,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雇佣了同案人王广武(已判决)等人为赌场望风看路的方式“盯梢”公安机关,在2019年4月9日15时,该赌场正在经营时,被民警当场查处,并当场扣押了赌博工具一批、赌资58982.2元人民币。被告人谢某某在该赌场以担任赌场管理、担任赌场股东“打起”支撑赌场运营、担任清点抽水钱等方式实施了开设赌场,并从中分红。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谢飞龙、谢景南三人于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在湛江市赤坎区******医院旁的香蕉林地“大吃小”的赌场,以赌场管理、赌场股东“打起”以支撑赌场运营等方式实施了开设赌场,并从中分红。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同案人谢景南、李华润、刘宏章、王广武、陈培府、何名发、洪小武、林公文、郑福争、谢飞龙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吴嘉辛、邓氏娟、何世敏、吴芝炳、王正韦、蔡秀美、庞建中、谢春英、洪永妃、麦小娜、何少云、杨玉芳、陈小娟、蔡苏辉、叶南琴、蔡芝生、王伟超、李志成、杨柳青、陈四航、殷美明、林土寿、谢树森、陈国权、陈妹仔、谢良方、文书剑、吴凤珠、苏秀锦、刘玉枝、陈荣翠、赖托、韦光亮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扑克牌赌“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谢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詹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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