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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02刑初6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7   阅读:

审理法院: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1102刑初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30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6月30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屈某某伙同刘为、肖文、胡赛亮、宋爱军、胡荣华、龚海平、王福友、纪训、蒋仁斌、冯绍群(后十人已判决)等人在东安县端桥铺镇下里山村、坪山塘村、洲江村、枣木村、九江村和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易家桥村、黄阳司镇养马坪村等地,开设“瓦渣宝”赌场。赌场每日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共抽头渔利130余万元。屈某某受赌场股东宋爱军安排,负责在赌场中管账、管理赌资、摇宝等,宋爱军分给屈某某5%的赌场股份,被告人屈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1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屈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悔过书等书证;被告人屈某某及同案犯宋爱军、刘为、肖文、席东、胡赛贵、胡赛亮、胡林志、胡建纯、胡剑魁、王福友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屈某某系赌场股东,且负责参与赌场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已扣除原生效判决先行羁押的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琳

人民陪审员彭灵芝

人民陪审员于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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