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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81刑初174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7   阅读:

审理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981刑初1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09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蒋某某2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蒋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卫红、蒋某某2商议通过接受他人“六合彩”买码投注,根据香港“六合彩”每周二、四、六的开奖情况,按押中生肖、数字等不同赔率给买码人员进行赔付。其中,被告人刘某某1负责在铁路镇范围内,通过微信和当面收取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刘某某1将参赌人员购买“六合彩”情况报送给上家蒋某某2,被告人蒋某某2将冷门数字私自扣除后,将其他“六合彩”情况上报。被告人刘某某1按售卖“六合彩”金额的4%抽取利益,被告人蒋某某2从每期下注的总金额中抽水6%作为收益。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1共接受30余人投注购买“六合彩”,累计赌资数万元。在售卖六合彩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1还委托甘永红按1%的抽成帮其售卖“六合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甘建辉、黄耀云、邹华群、熊军英、罗长花等人的证言,追缴物品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手机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1、蒋某某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1、蒋某某2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5800元、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蒋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1、蒋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蒋某某2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1、蒋某某2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琳

人民陪审员徐小兰

人民陪审员邹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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