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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702刑初20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8   阅读:

审理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702刑初2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1

审理经过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秀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秀华、被告人范秀清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0日至7月24日,陈国文伙同魏家伟、范智彪、陈添有(均已判刑)从网络上取得境外上级“欢乐颂俱乐部”的代理权,创建网络赌博工作室“红盟俱乐部”,并在南平市延平区建立赌博后台操作点,租用计分机器人软件,按照游戏内战绩计算玩家赌博输赢金额,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范秀清经陈添有介绍加入工作室,以每月工资3000元至4000元受雇于陈国文等人,负责赌博微信群的客服,给赌客上、下分,核对与境外上级的赌资账目交收及赌客输赢战绩等。

2018年3月10日至7月24日,被告人范秀清受雇于赌场工作期间共领取工资人民币11000元。该期间赌场累计收取赌客赌资人民币7834258元,其中,范秀清提供其个人微信账户帮助接收赌客赌资累计人民币282804元。

2019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范秀清在南平市延平区饭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范秀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秀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范秀清于2020年2月28日生育一女,现处于哺乳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秀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被告人范秀清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同案人陈国文、胡心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魏家伟、范智彪、陈添有、涂炜淋、黄建的供述、被告人范秀清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秀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并提供个人微信账户帮助赌场接收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秀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秀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秀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秀清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素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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