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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3刑初6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8   阅读:

审理法院: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83刑初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1

审理经过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枝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底至5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龙港市××街××号××楼房××摆设赌场,召集和吸引赌客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包邦印等5人在赌博结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赌资人民币96060元。经查,上述赌场摆设时间长达二十多天,每天有七、八人参与赌博,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余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因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郑某1、黄某、包邦印、郑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且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龙港市公安局扣押的赌资人民币960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章荣旻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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