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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刑初41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8   阅读:

审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702刑初4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30

审理经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江某某4、张某某5、吴某某6、叶某某7、董某某8、曹某某9、朱某某10、钱某某11、凌某某12、徐某某13、赵某14、付某某15、蒋某某16、苏某某17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江某某4、张某某5、吴某某6、叶某某7、董某某8、曹某某9、朱某某10、钱某某11、凌某某12、徐某某13、赵某14、付某某15、蒋某某16、苏某某17,辩护人徐旻、龚志坚、王笑洁、李晓阳、徐骏凯、盛清华、倪振涛、叶祥清、叶丽亚、郑杰、施美颜、傅延晖、黄雅洁、盛昱华、黄业武、余建平、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等人在金华市婺城区郑某某1家里、郑某1(另案处理)家里、鳖场等地开设赌博窝点抽头获利,约定抽头分成比例。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联系赌博场地并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郑某某3负责望风,被告人苏某某17协助被告人郑某某1、被告人郑某某2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召集被告人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张某某5、吴某某6、徐某某13、朱某某10、赵某14、曹某某9、付某某15、蒋某某16、钱某某11、凌某某12等人做庄,并召集王寿溪等人以白心宝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金华市婺城区郑某1家中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7人,现场查获赌资145391元。

1.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多次与被告人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张某某5四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被告人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张某某5四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叶某某7变宝,董某某8、江某某4、张某某5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约三万元。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多次与被告人凌某某12、江某某4、张某某5三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被告人凌某某12、江某某4、张某某5三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凌某某12变宝,江某某4、张某某5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约二万元。

3.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被告人吴某某6、徐某某13、赵某14三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吴某某6、徐某某13、赵某14三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吴某某6变宝,徐某某13、赵某14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一万八千元左右。

4.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多次与被告人吴某某6、曹某某9、“群”(另案处理)三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吴某某6、曹某某9、“群”三人每次以一万元钱上庄,吴某某6变宝,曹某某9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四千元左右。

5.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多次与被告人吴某某6、朱某某10、曹某某9、“群”四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吴某某6、朱某某10、曹某某9、“群”四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吴某某6变宝,朱某某10、曹某某9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一万九千元左右。

6.2019年1月10日左右、1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被告人吴某某6、朱某某10两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吴某某6、朱某某10两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吴某某6变宝,朱某某10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六千元左右。

7.2018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被告人付某某15、蒋某某16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付某某15、蒋某某16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付某某15、蒋某某16轮流变宝,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一万五千元左右。

8.2018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钱某某11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钱某某11每次以几千元不等上庄,钱某某11变宝,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一万两千五百元左右。

9.2019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被告人钱某某11、叶某某7等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钱某某11、叶某某7等人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叶某某7变宝,钱某某11等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七千元。

2019年1月15日至4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董某某8、叶某某7、江某某4、朱某某10、蒋某某16、徐某某13、凌某某12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2月18日至3月11日,被告人赵某14、曹某某9、付某某15、钱某某11、吴某某6、苏某某17、张某某5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的手机各一部,从郑某某2处扣押人民币0.5844万元,从郑某某1处扣押40元,案后张某某5依法退出3万元,苏某某17依法退出0.8万元,江某某4退出3万元,郑某某3依法退出1万元,吴某某6依法退出2万元,徐某某13依法退出1.5万元,朱某某10依法退出2万元,赵某14依法退出1万元,付某某15依法退出1.5万元,蒋某某16依法退出1.5万元,钱某某11依法退出1.38万元,曹某某9依法退出1.5万元,凌某某12依法退出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伙同郑某某3、江某某4、张某某5、吴某某6、叶某某7、董某某8、曹某某9、朱某某10、钱某某11、凌某某12、徐某某13、赵某14、付某某15、蒋某某16、苏某某17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14、曹某某9、付某某15、钱某某11、吴某某6、苏某某17、张某某5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3、江某某4、董某某8、朱某某10、凌某某12、徐某某13、叶某某7、蒋某某16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徐旻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1.起诉书指控的9起开设赌场时间在2018年11月到2019年1月之间,与各被告人的工作以及家庭的生活环境有关,主要处在年末没有事情做了,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普通的开设赌场犯罪,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2.被告人郑某某1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已经供述了自己有多次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不太可能对每一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参与的人物,有比较清楚的认知,被告人郑某某1已就自己所记忆中的犯罪事实全部如实的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3.被告人郑某某1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人郑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愿意缴纳罚金。

辩护人龚志坚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2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郑某某2系初犯,案发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2.被告人郑某某2应当认定坦白,归案以后比较如实陈述,主要讲了他自己,还有他跟郑某某1召集他人进行赌博的事实情况都是供认不讳。被告人郑某某2是残疾人,不能外出打工赚钱养家,才会一时误入歧途,进行开设赌场,现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也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郑某某2叫其去望风,望风一次200元。

本院查明

辩护人王笑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定性无异议,对认定的事实部分存在异议。被告人郑某某2、郑某某1二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明确,被告人郑某某3只负责望风,每次由郑某某2电话联系郑某某3到场望风,每次望风结束后,郑某某3一般都仅拿到200元左右,并未参与被告人郑某某2、郑某某1每一场的抽头获利,被告人郑某某2、郑某某1、郑某某3虽是三兄弟,但被告人郑某某3自始至终未参与被告人郑某某2、郑某某1关于赌场的设立、召集赌博人员及抽头获利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郑某某3是被告人郑某某2、郑某某1临时雇佣来赌场帮其望风的一名员工,公诉机关不应当将被告人郑某某3作为赌场抽头获利的主要人员。被告人郑某某3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郑某某3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郑某某3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被告人郑某某3的供述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开设赌场的是被告人郑某某2和郑某某1,被告人郑某某3、郑某某2、郑某某1虽然是亲兄弟,但仅郑某某2、郑某某1之间有共谋意识,并没有包括郑某某3,而且从相关询问笔录中也能看出,被告人郑某某3是郑某某2等人电话联系去望风,至于赌场有什么人,赌场怎么抽头获利以及怎么分工,郑某某3不清楚。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郑某某3都是为赌场望风,拿着一场200元左右的报酬,并没有任何抽头获利,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郑某某3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郑某某3系家中经济支柱,当时被叫去望风也是其兄弟看他在家没有收入,让他赚点钱,而被告人郑某某3法律意识淡薄,自己也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已经感到非常后悔。5.被告人郑某某3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并已经将自己的收入所得退出来,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被告人郑某某3系初犯,系坦白,系从犯,且当庭认罪,赃款已全部退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江某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搭1至2个股,获利几千元。表示认罪,

辩护人李晓阳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4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并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江某某4排序应在张某某5、叶某某7、吴某某6之后。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按照主从关系或罪行由重到轻的顺序叙写。吴某某6参与四起,江某某4参与二起。张某某5、叶某某7、江某某4均参与二起,张某某5、叶某某7都积极参与赌博活动,江某某4仅在边上围观或睡觉。二、被告人江某某4系从犯。1.江某某4在犯意形成中未起任何作用。犯意的提出者为郑某某1和郑某某2等,为本犯罪的主要策划者。江某某4根本没有参与犯意的形成。2.江某某4行为的被支配性。虽然江某某4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但在其同犯罪的实施过程中,犯罪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推进者是郑某某1和郑某某2等。江某某4系仅出了钱,搭了点一、二成的股份,获利较少,处于辅助的地位。因此,江某某4不是主要的实行行为人。3.江某某4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较小。江某某4在其同犯罪结果的原因力是次要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应认定其为从犯,并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江某某4有坦白情节。江某某4在2019年2月15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自己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江某某4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悔改表现良好。江某某4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3万元,已远超过其获利1万元的数额,相信经过此次教训,一定能改过自新。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应当从宽处理。五、被告人江某某4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江某某4本人没有直接参与赌博,参与时间较短,且获利较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六、被告人江某某4人身危险性较低。江某某4平时一贯遵纪守法、为人老实,社会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误入犯罪歧途。其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低。本着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恳请对被告人江某某4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徐骏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某5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5系坦白,从犯,在合伙参股当中占比一股,获利金额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轻微。被告人张某某5家庭经济困难,家中尚有幼儿独自抚养,恳请酌情量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6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本人自己获利几千元。表示认罪,愿意缴纳罚金。

辩护人盛清华为被告人吴某某6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某6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对于获利金额,只有赢钱超过500元会产生抽头,实际上可能亏损,故不仅要计算获利,也要看到亏损,在获利金额的计算上可以相应的扣除一部分。

被告人叶某某7对参与赌博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对犯罪金额有异议,没有说过3万元,肯定在2万元以下,个人分到2000元以下。

辩护人倪振涛对被告人叶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不存在异议,但对指控2018年11月到2019年1月期间,郑某某1等与叶某某7在赌博中抽头获利3万元的事实不清,郑某某1第三次笔录中阐述到叶某某7与董某某8在坐庄时都在一起,董某某8的笔录中体现董某某8跟叶某某7一共坐庄四次,抽头11000元,这个事实与叶某某7当庭陈述基本一致,同时从江某某4当庭的陈述中,其与叶某某7坐庄过程中,抽头也只有在2万左右,并未达到3万元。故认定叶某某7抽头获利3万元事实不清。叶某某7归案后对开设赌场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也愿意缴纳罚金、退赃退赔。综上,对被告人叶某某7从轻判决。

被告人董某某8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搭了10%股,共赢来一万一千元左右。表示认罚,愿意退赃。

辩护人叶祥清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8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董某某8属于从犯,被告人董某某8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仅仅参与了协助,其合伙坐庄有没有被告人董某某8都不影响本案赌场的开设和经营,在本案中不占主导地位,在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董某某8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董某某8表示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有真诚悔过的决心,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董某某8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8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某某9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叶丽亚对指控被告人曹某某9的定性没有异议的,并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曹某某9并不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对于场地的安排还有人员的召集都没有参与,被告人曹某某9都是同吴某某6一起,和赌场的组织者郑某某1等人并不认识,起诉书中也认定了曹某某9协助坐庄,所以曹某某9在其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虽然赌场有抽头,但曹某某9本人没有获利,但曹某某9也退赃1.5万元。2.被告人曹某某9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法律处罚,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曹某某9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曹某某9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10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已退赃2万元,表示认罪。

辩护人郑杰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朱某某10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法定和酌定减轻量刑的意见:1.被告人朱某某10没有任何相关犯罪前科,参与只有两次,获利金额不高,且在归案后已经如数清退获利金额。2.被告人朱某某10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朱某某10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量刑。综上,对被告人朱某某10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钱某某1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做了2次庄,分到3、4千元。表示认罪,愿意退赃。

辩护人施美颜对指控被告人钱某某11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并提出量刑辩护意见:1.被告人钱某某11属于从犯。钱某某11参与合伙赌博期间,上庄仅四次,但场地的安排、参赌人员组织都是郑某某1、郑某某2操作,没有直接参与赌场的管理工作,其他时间钱某某11几乎都没有参与其中,有没有被告人钱某某11都不影响赌场的开设和经营。因此被告人钱某某11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钱某某11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钱某某11系自首,获利几千元,已退出1.38万元,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极好,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建议从轻处罚。4.被告人钱某某11系初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钱某某1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凌某某1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是张某某5带去赌博的,去了3次,盈利3000多元。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傅延晖对公诉机关指控凌某某12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凌某某12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凌某某12主观恶性小,其参与赌博系应张某某5主动凑伴才一同前往,参与赌博三次,均发生在2018年12月份期间,获利为5000元左右,之后并未再参与。2.被告人凌某某12系坦白,可以对被告人凌某某12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凌某某12愿意退出所有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未有任何的行改处罚、刑事处罚,一直遵纪守法。5.被告人凌某某12认罪、悔罪态度好。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赔,愿交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凌某某12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1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参加赌博3、4次,一共分到1千多元。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黄雅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13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并提出量刑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徐某某13应当认定为从犯。徐某某13在赌博过程中主要是协助坐庄,负责捏钱、吃钱等,对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所起作用微小,仅为次要、辅助作用,系从属地位;徐某某13参与犯罪次数较少,具有临时性、短暂性,且获利较少,并已主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二、被告人徐某某13具有坦白情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徐某某13案后已依法退出1.5万元赃款,该数额已远超获利金额,有悔罪表现,徐某某13已当庭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徐某某13家庭条件较为困难,家里以种树为主要生活来源,请求法庭对罚金部分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13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14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参与赌博2、3次,实际拿到千把元。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盛昱华对指控被告人赵某14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提出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赵某14参与开设赌场的场次较少,仅仅协助坐庄,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赵某1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3.被告人赵某14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表示悔罪,且已退赃。4.被告人赵某14主动投案系自首。虽然认定非法获利1.8万元,但被告人赵某14个人从中仅仅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赵某14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已退赃1万元,请求酌情予以降低罚金。综上,给被告人赵某14一个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缓刑。

被告人付某某15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是郑某某1叫去参与赌博,参与3次赌博。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黄业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15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付某某15系自首。被告人付某某15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系自首。望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付某某15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付某某15虽然因参与赌博受过行政处罚,但并非以赌博为业的赌徒,其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较长且并非长期性的参与赌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付某某15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付某某15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付某某15是被第一被告人郑某某1叫去参加,并非积极主动的参与赌博,且坐庄行为仅三次,无其他的涉赌情形,恶性较小。其也未给社会带来危害后果。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付某某15已退赃非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付某某15有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有悔罪等情形,依据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希望法庭能够对其适用缓刑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16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余建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某16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在量刑方面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蒋某某16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蒋某某16系从犯,起到客串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蒋某某16的主观恶性不深,系不懂法律所致,认为小赌怡情,并非以赌为业。4.被告人蒋某某16犯罪情节较轻,案涉时间2018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共四次涉嫌开设赌场,渔利大家共计仅一万伍仟元,自己仅得八九千元,较之以开设赌场为业,蒋某某16的犯罪情节还是较轻。5.被告人蒋某某16已经超额把自己从该案中获得的全部赃款已退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蒋某某16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愿意交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7.被告人蒋某某16此前虽有违法劣迹但无犯罪前科,表现一贯尚好,一直有正当工作,系初犯,应当给予从宽处罚,8.被告人蒋某某16家境困难,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综上,鉴于被告人蒋某某16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已经退赃,恳请给予被告人蒋某某16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苏某某17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获利8千元。表示认罪,愿意缴纳罚金。

辩护人柳涛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17犯开设赌场罪和事实不持异议,并提出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苏某某17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苏某某17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不深,当庭认罪悔罪,已退赃,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3.被告人苏某某17系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坐过庄,只是将少量的赌徒送到赌场,并没有多少次,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综上,恳请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等人在金华市婺城区郑某某1家里、郑某1家里、鳖场等地开设赌博窝点抽头获利,约定抽头分成比例。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联系赌博场地并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郑某某3负责望风,被告人苏某某17协助被告人郑某某1、被告人郑某某2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召集被告人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张某某5、吴某某6、徐某某13、朱某某10、赵某14、曹某某9、付某某15、蒋某某16、钱某某11、凌某某12等人做庄,并召集王寿溪等人以白心宝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金华市婺城区郑某1家中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7人,查获赌资145391元。

1.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多次与被告人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张某某5四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被告人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张某某5四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叶某某7变宝,董某某8、江某某4、张某某5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近三万元。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多次与被告人凌某某12、江某某4、张某某5三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被告人凌某某12、江某某4、张某某5三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凌某某12变宝,江某某4、张某某5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近二万元。

3.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被告人吴某某6、徐某某13、赵某14三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吴某某6、徐某某13、赵某14三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吴某某6变宝,徐某某13、赵某14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一万八千元左右。

4.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多次与被告人吴某某6、曹某某9、“群”(另案处理)三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吴某某6、曹某某9、“群”三人每次以一万元钱上庄,吴某某6变宝,曹某某9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四千元左右。

5.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多次与被告人吴某某6、朱某某10、曹某某9、“群”四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吴某某6、朱某某10、曹某某9、“群”四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吴某某6变宝,朱某某10、曹某某9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一万九千元左右。

6.2019年1月10日左右、1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被告人吴某某6、朱某某10两人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吴某某6、朱某某10两人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吴某某6变宝,朱某某10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六千元左右。

7.2018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被告人付某某15、蒋某某16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付某某15、蒋某某16每次以一两万元钱上庄,付某某15、蒋某某16轮流变宝,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一万五千元左右。

8.2018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钱某某11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钱某某11每次以几千元不等上庄,钱某某11变宝,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一万两千五百元左右。

9.2019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与被告人钱某某11、叶某某7等合伙以白心宝方式赌博。钱某某11、叶某某7等人以一两万元钱上庄,叶某某7变宝,钱某某11等协助坐庄,郑某某1做宝利开宝并抽头。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安排场地并叫人参与押注赌博,郑某某3负责望风。在赌博中一共抽头获利七千元。

2019年1月15日至4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董某某8、叶某某7、江某某4、朱某某10、蒋某某16、徐某某13、凌某某12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郑某某3、江某某4、董某某8、朱某某10、凌某某12、徐某某13、蒋某某16、叶某某7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2月18日至3月11日,被告人赵某14、曹某某9、付某某15、钱某某11、吴某某6、苏某某17、张某某5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扣押了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的手机各一部,从郑某某2处扣押人民币0.5844万元,从郑某某1处扣押40元,案后张某某5退出3万元,苏某某17退出0.8万元,江某某4退出3万元,郑某某3退出1万元,吴某某6退出2万元,徐某某13退出1.5万元,朱某某10退出2万元,赵某14退出1万元,付某某15退出1.5万元,蒋某某16退出1.5万元,钱某某11退出1.38万元,曹某某9退出1.5万元,凌某某12退出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实: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自首情节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单据等;2.证人陈某1、郑某1、汪某1、方某、舒某、刘某1、郑某2、郑某3、吴某1、刘某2、诸某、潘某、丁某、郑某4、薛某、钱某、徐某1、胡某1、吴某2、陈某2、何某、梅某、胡某2、汪某2、徐某2等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江某某4、张某某5、吴某某6、叶某某7、董某某8、曹某某9、朱某某10、钱某某11、凌某某12、徐某某13、赵某14、付某某15、蒋某某16、苏某某17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光盘一张。

其中,1.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等证明,2019年1月15日晚20时30分在坛里郑村陈某1家中检查发现20余人聚众赌博,对刘某2、郑某4、郑某某1、潘某、朱某某10、舒某、方某、丁某、诸某、钱某、汪某1、刘某1、薛某、郑某某2、郑某2、徐某1等人个人赌资,以及无主赌资99800元予以收缴。对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扣押,对分别从郑某某2、郑某某1处查获的人民币5844元、40元予以扣押。

2.(2012)金婺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郑某某1曾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付某某15因赌博于2004年12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罚款1000元。蒋某某16因赌博于2014年2月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拘留十一日,并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董某某8因赌博于2015年2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徐某某13因赌博于2019年2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钱某某11因赌博于2015年2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3.证人汪某1、方某、舒某、刘某1、郑某2、郑某3、吴某1、刘某2、诸某、潘某、丁某、郑某4、薛某、钱某、徐某1、胡某1、吴某2、陈某2、何某、梅某、汪某2、徐某2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各证人参与赌博以及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情况。

4.自首情节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明,赵某14、曹某某9、付某某15、钱某某11、吴某某6、苏某某17、张某某5系主动投案,并退出非法获利及抽头等情况。

5.证人陈某1、郑某1的证言证明,二人把家里一楼给郑某某2他们玩白心宝赌博,2018年12月上旬2次,12月下旬,2019年1月10日左右、1月12日开始每天晚上给他们玩的提供场地,1月13日中午时也玩过,都是郑跃成组织,参赌人员是郑跃成联系,每次收一百、两百、三百元不等的好处费,提供赌博场地收好处费大概1000元。

6.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和付某某15(外号付某某15)两个人到毛竹园的山上,郑某某1和蒋某某16到了,后陆续到了十几个人,蒋某某16负责做宝,付某某15负责拿钱,郑某某1负责开宝,其负责接宝,2万做庄,押注最少100,多的1千多,玩了40来分钟左右,输了两三千元左右,抽头从押中的人手上抽的,抽头的钱是给做宝的人和开场面的人,至于抽头多少钱其不清楚,我们结束的时候,付某某15他们给了其100元。

7.被告人郑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1月16日第1次询问笔录,2019年1月15日晚上六七点,其接到郑某某2电话,说在陈某1家开始赌白心宝,其和付某某15、胡某2一起到陈某1家赌博,薛某负做宝,钱某负责接宝,做好的宝交给郑某某2,郑某某2负责开宝并赔付钱,舒某管钱,每人押注最低50元,最高一门2000元。其带了2640元,玩了三四把后剩下40元,其就看着他们玩,后被抓住带回派出所。坐庄的是薛某、钱某、舒某,押注的有徐某1、吴某1、方某、朱某某10、刘某2、丁某等人,差不多有二十几个人。有些参与赌博的人是在郑某某2的棋牌室内玩,他叫过去赌博的,大部分人都是郑某某2叫来的,坐庄的人也是他找来的。组织赌博的人是郑某某2,他负责吃赔钱,如果赌博的人押注赢钱,郑某某2赔钱时直接抽头,晚上一共抽头多少钱不知道。郑某某2抽的头钱和坐庄的人有分成的,给吃赔的人一部分,剩下的是组织者和坐庄的人五五分成,郑某某2是组织的人又是负责吃赔的,抽头钱拿大头的。白心宝规矩抽头钱到了7000元,吃赔的人分1000,剩下6000元是坐庄的和组织的人各一半。抽头规矩是赢300元至500元,抽头20元,赢600元至800元抽头50元,1000元及以上抽头100元。其输了2600元,剩下40元被扣押。徐某1一般押注七八百元;吴某1一般押注七八百元,最大一次押过1300元;方某最大押注800元;朱某某10一般押注三四百元,最大押注八百元;刘某2最大押注是1300元—1400元,丁某押注二三百元,其他人基本上一二三百元,押注50元都比较少的。民警在现场查获无主赌资99800元,还有白心宝、宝盒、篷布、白铁片、吸铁石、竹片38个(庄家拿来当50元或80元)等物品,做宝的工具是坐庄的人带来的,已被民警扣押。(1)2019年1月15日下午一点多,郑某某2组织在乾西乡坛里郑村通往王店村路边羊圃内也以白心宝方式赌博过,参与赌博的大部分是昨天晚上的人,郑某某2让其去帮忙,负责帮忙吃赔,一共抽了2000多元,抽头的钱都交给郑某某2,没有分钱。(2)2019年1月14日下午也组织过,在陈某1家里,其不认识坐庄的,其帮忙吃赔的,抽头二三千元。(3)2019年1月14日晚上,在坛里郑村上玩白心宝赌博,坐庄是外地人,输了四五万元,其帮忙吃赔的,抽头交郑某某2,郑某某2和庄家分钱,抽了二三千元。(4)三四天之前,其坛里郑村家里赌过一场,郑某某2负责吃赔,抽头情况不清楚,其没有分成过,参与赌博的人也是晚上抓到的这些人。这几场赌博算下来大概有八九千元抽头。抽头郑某某2占大头,他五六千元有的,分抽头的钱是郑某某2和庄家自己分,其没有分到钱。开设赌场是郑某某2组织的,有无人员望不知道。其帮忙庄家吃赔,然后抽头,是其弟弟郑某某2让其去的。其没有联系赌博人员去赌博,参与赌博的人和庄家都是郑某某2联系来的。2019年1月17日第1次讯问笔录,郑某某2在坛里郑村有一个棋牌室,平时有些人想玩白百心宝,他就找好场所及做白心宝的人,让那些要赌博的人去赌博,赌博的地方有陈某1家、其家以及羊圃里。有人做百心宝赌博时,郑某某2因腿脚不方便,叫其帮忙做宝利负责吃赔钱并抽头钱。其抽头钱都给了郑某某2,大概八九千元。第2次讯问笔录,叶某某7、“阿贵”、董某某8、张某某5等人做过庄。叶某某7变宝,张某某5和“阿贵”接宝,董某某8拿钱,来赌博坐庄都是他们四人一起过来。白心宝坐庄赢的钱是庄家自己的,就是抽头的钱拿出来庄家和开场地的人分,一般坐庄分四成,开场地的分六成,场地都是郑某某2联系的。第3次讯问笔录,参与赌博的人是被抓的那些人,一般一场白心宝要二十几个人在押注。白心宝一般都是下午和晚上各开一场。每次基本上都是叶某某7他们几个人做庄。一场白心宝给场地费用二三百元,每场开完现场支付,都是放在桌子上就好了。第4次讯问笔录,叶某某7、张某某5、董某某8、江某某4他们做了十几场,蒋某某16他们做了四五场,其中其自己给蒋某某16搭成两场,这两场庄家都赢的,每场其分到过700元还是900元,钱某某11来做过几场,后来就没怎么来了,吴某某6应该是做了五场左右。蒋某某16、钱某某11、吴某某6来做庄是其联系来的,其他郑某某2联系。其在场地上主要负责做宝利、开宝、吃赔,联系来做庄的人,偶尔联系一下场地。郑某某2主要负责联系来押宝的人,联系场地。赌博场地上抽头是庄家输钱,200以下是不抽头的,300抽20500至800抽50,1000至1700抽100。分成是三三一,场面上抽满7000元就分一次,郑某某23000,来做庄的人3000,其拿1000。一共做了一个多月四十场左右,其拿到手一万二三左右。第5次讯问笔录,大概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其和郑某某2一起开设赌场,并召集宝家以及押注的赌博人员在赌场里赌博,一直至2019年1月l5日被抓获。在其赌场里参赌的宝家做庄的有叶某某7、付某某15、钱某某11、吴某某6、凌某某12。其中与叶某某7一起做庄的有张某某5、董某某8、江某某4。与付某某15一起做庄的有蒋某某16,胡某2。与吴某某6一起做庄的有徐某某13、赵某14、朱某某10,还有和吴某某6一起来的两个妇女。凌某某12也是和张某某5、董某某8、江某某4一起做庄赌博的。2018年10至12月份期间,苏某某17帮其赌博场里叫人赌博,在赌博结束时会给他几百元钱。其帮忙做宝利,开宝以及吃赔,一场白心宝下来一般从抽头里面拿多的时候一千元钱,少的时候几百元,剩余的抽头钱是庄家与郑某某2平分,其一共收入一万二千元左右。

8.被告人郑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明,2019年1月16日第1次询问笔录,2019年1月15日下午,其电话联系钱某,叫他叫个做宝的人到其场子上开个宝。晚上七点左右,钱某带着两个男子到陈某1家里,其叫一些喜欢押宝的人到陈某1家里,其打过电话的有“小刘”“东方红”“燕子”“沙乐”。其他赌博的人是其叫在其棋牌室搓麻将的人一起到陈某1家里玩白心宝赌博.还有一些赌博的人是其哥哥郑某某1帮忙叫来,赌博半个小时左右就被抓。坐庄的人钱某,他带来的两个男子一个变宝,钱某接宝放到桌子上,另一个男子捏钱。其开宝的以及帮忙吃赔的。两万元左右上庄,闲家一般单注一百元至一两千元。赌博的白心宝是钱某他们带来。赌博的场地是其找的,其和陈某1老婆郑某1说的,放在郑某1家里赌博一般上一庄给一百至三百元钱。赌博有抽头,每次庄家开一个宝,庄上赢钱不抽头,庄上输一千就收一百元头钱。抽头凑齐七千就分一次,给吃赔的人一千,庄上三千,开场子的人三千。这个场子都是其和其哥哥郑某某1在吃赔的。大概一个多月前开始,放在其自己的棋牌室里开白心宝居多。还有放在村上其哥郑某某1、陈某1、一个羊圃里。1月15日下午,其安排人在羊圃里赌博,开白心宝的人是金华城里的,是其叫来做宝的,外号叫吴某某6的。他另外带两个人,一起做宝。其和郑某某1就联系赌博的人到羊圃里赌博。1月15日中午,在羊圃里开了一场白心宝。郑某某1开宝和吃赔的,这一场其一共收到两千元左右抽头。1月14日中午在陈某1家里,其和郑某某1叫人到陈某1家里开了两场白心宝,郑某某1开宝及吃赔,其一共收到五千元左右头钱。1月14日晚上在陈某1家里还是自己店里忘记了,开了一场白心宝。其他时候其开场子有抽头。1月15日晚上,在陈某1家里开白心宝的过程中,一共抽了一千元左右的头钱。其开赌博场子以来抽头获利三万元左右。抽头的钱都是其自己的,郑某某1是看其开赌博场子,为了生意好点,有时候是会帮其叫几个赌博的人,还有在场子里帮忙开宝吃赔的。他不收钱的。赌博场子无望风人员。其现场一共带了5844元,准备赌博用的,被扣押了。抽头由其分配。一般按照赌博场上规矩,凑到七千,吃赔的人分一千,庄家分三千,开场子的分三千。抽头没有达到七千也按这个比例分。郑某某1是帮其做的,其在村上开场子,就帮其凑赌博的人,还有帮忙吃赔。在其哥哥开宝以及吃赔的时候,他会把这个分到的吃赔的钱给其。也就平时在其这里一起吃饭。现场经清点,一共有无主赌资99800元。第2次询问笔录,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共有27个人,其中傅立伙、胡某2、梅慧刚、汪旭清、胡某1、陈某2、陈某1还有吴某2没有赌博过的,吴某2她是会借钱给赌博的人,别人赢钱了就会分她个一百两百的,赢得越多么分得应该也越多。赌博的人,村上的有些是自己过来,坐庄的是其叫过来,其他有些人其和郑某某1叫他们过来玩的。第1次讯问笔录,2018年12月中旬,其找了陈某1家、郑某某1家、羊圃里以及其开的棋牌室等地方,作为押白心宝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钱。第2次讯问笔录,叶某某7在其这边开了十几场白心宝。叶某某7在其赌博场子里做庄和其每人各分到3万元左右头钱。第3次讯问笔录,开设赌场在2018年11月底12月初左右开始,大概开了30场左右。赌场上做庄主要叶某某7等几个人,刚开始郑某某1叫他们来做庄,后面其也会叫他们来做庄。其哥哥郑某某3望风,每看一场给郑某某3200元钱,一般是其用现金给他。开设赌场是其哥哥郑某某1提议,其为了赚点钱同意了。其和庄家把抽头出来的钱一人一半对分,然后一半的抽头,其拿出1000元作为郑某某1开宝的钱,剩下的钱都给其,赌完以后当场就分。其自己一个人收到三万元左右,郑某某1差不多收到一万五千元。第4次讯问笔录,坐庄的还有吴某某6钱某某11的人。2019年1月初,钱某某11来到其赌博场子里赌,一共开了三四场赌博局。每场抽头四五千元。

9.被告人郑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1月底,其弟弟郑某某1、郑某某2说他们准备开赌博场子组织人来赌博,让其帮忙在场子外面望风,其就同意了。他们从11月底到1月15日被抓,一般隔几天都会在坛里郑村上的羊圃、郑某某1家里、郑某1家里、郑某某2家里、郑根通家里等不同的地方开赌博场子,然后叫其给他们望风,有时候一天一场,有时候一天两三场,场数不定,每次开赌博场子的地点都更换的,等到他们一场赌博结束郑某某2都会给其望风好处费200元。其在赌博场子外面负责望风,有警察来的话就通知他们,让他们有时间逃走。一开始是郑某某2叫其望风,郑某某1也吩咐过其要把场子看好来。这些赌博场子先郑某某2开起来的,赌博的人都是郑某某2召集来,后郑某某1也参与进去,郑某某2和郑某某1都有来叫过其给赌博场子望风。其从2018年11月底到他们被抓总共得到望风好处费差不多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好处费都是郑某某2给的,每天赌博结束以后结算,其一共给他们的赌博场子望风差不多五十五次。

10.被告人苏某某17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明,第1次讯问笔录,其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去坛里郑村赌博,一直到2018年12月底。期间,其基本每天都去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他们开的赌博场子里赌博,其在白龙桥开棋牌室,会带一些到其店里赌博的人到郑某某1他们的赌博场子里赌博。郑某某1和郑某某2叫其把这些赌博的人带到他的赌博场子里赌博,每次都会给其一百至五百元不等的费用。从2018年10月份至12月份底期间,其去郑某某1他们的赌博场子里,一般问郑某某1“宝家”是谁,然后就带人过去,有时带两三个人,有时会带一两个人过去。一共带了四五十次。每次郑某某1在开宝结束后把这个钱现场给其,一共八千元左右。其知道郑某某3负责望风,郑某某1找宝家,有时郑某某2会叫这些押注的人。郑某某2这个望风的钱是他收的。赌博场子上抽头,一般上一次白心宝一笔抽头7000元,分给郑某某2三千元,郑某某1拿一千元,还有还给庄上三千元。其2018年10月份开始帮郑某某1的赌博场子带人去赌博,一直到2018年12月份结束。其在郑某某1的赌博场子碰到坐庄的宝家,有叶某某7、吴某某6、蒋某某16、付某某15、钱某某11、“建银”、凌某某12、徐某某13,每个宝家都有两三个人带来,一个递宝,一个捏钱。其中,(1)和吴某某6一起的,有两个四五十岁的女子一起坐庄,朱某某10帮忙捏钱。(2)叶某某7和董某某8、张某某5、江某某4一起。(3)蒋某某16和付某某15一起,两个都是“宝家”,他们两个人换着做宝,有时付某某15做宝,蒋某某16捏钱,有时候蒋某某16做宝,付某某15捏钱。递宝的是和付某某15一起来的一个姘头。(4)钱某某11一起的,一个很胖,叫他“胖子”,他捏钱,一个个子比较大,也比较胖,是递宝的。(5)“建银”一起的两个人,叫什么不清楚。(6)凌某某12有时和张某某5、董某某8一起做的。(7)徐某某13一起的也有两个人。其知道吴某某6做庄二十几次,钱某某11二十来次,叶某某7做了十几次,蒋某某16和付某某15四五次,“建银”五六次,凌某某12七八次,徐某某13七八次。庄家一般两万元上庄,押注一般上三四千元一门。第2次讯问笔录,其记得带了“倪家的王志刚”“兰溪的胖胖”“长山的长毛”“萍萍”等人。郑某某1、郑某某2的赌博场子还有在陈某1家里、郑某某1姐夫家里、金元水泥厂的路边、里梅村的毛竹园边上的一户人家等。蒋某某16到郑某某1这里做庄大概在2018年11月份前后的日子。第一次看到蒋某某16是在郑某某1的姐夫家里做庄,在晚上前半夜。蒋某某16和付某某15、姘头一起做,付某某15戴着手套变宝,蒋某某16拿钱,付某某15姘头接宝,郑某某1开宝吃赔,抽头郑某某1,抽了大概四千元钱左右,庄家大概赢了二万元。有一次在郑某某1家一楼玩,郑某某1抽了两千元左右,庄家赢了三万元左右。有一次在村口一个厂旁边的羊圃里玩,这次庄家赢了大概四五万元,郑某某1大概抽了五千元头钱。还有一次在毛竹园,赢了三四万元,郑某某1抽头三四千元。抽头三三一分,庄家拿三,场子拿三,郑某某1拿一。钱某某11在郑某某1这里做庄四五次左右。

11.被告人叶某某7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明,2019年1月24日第1次询问笔录,其从2018年11月份开始去坛里郑村赌博,一般是郑某某1和郑某某2两个兄弟电话联系其,大部分为郑某某1联系,叫其去做白心宝的庄,其去时联系张某某5和董某某8一起去,一般3个人凑3万元左右去做庄,地点有坛里郑的羊圃,陈某1家(陈某1家)、郑某某1家,有时候张某某5没空会叫江某某4来顶。一般上一场白心宝的场地费200元左右,赌博结束之后,一般是郑某某1给放在赌博桌子上。其从2018年11月份开始到现在做了12场左右,赌具(白心宝)是其自己带去。做庄的赌博的输赢情况,其一般三四成,董某某8两成,张某某5或者江某某4两成,剩下的一两成是参与赌博的人搭进来的股份分的。多次在其变宝的场面上赌博的人有汪某1,陈建青,吴伟燕,还有郑某某2和郑某某1两兄弟也偶尔会押的。抽头的钱一般是其和组织赌博的人差不多三比四,其分到七分之三,组织赌博的人分到七分之四。庄上抽头基本上郑某某1抽头,有时候郑某某1有事情,郑某某2会帮忙开几把宝,帮忙抽头。郑某某1负责开宝,当场有抽头郑某某1就把头钱抽出来放在边上。知道赌博场子是郑某某1在负责,一般上郑某某1电话打给其不先讲赌博地址,叫其到某个地方等一下,然后会有人来接。赌博的过程中,吃赔、抽头郑某某1做的多。赌博结束后抽头分钱也是郑某某1分。每场大概抽多不一定,多数时候一场白心宝都会抽到7000元,有时候庄上输钱,抽头两三千也有。我们坐庄的人一共大概收到3万元左右的头钱。这个钱是我们坐庄的人按上庄搭成比例分的。郑某某1在其做庄的场子里大概抽到4万元左右头钱。抽头的规则,800元以下抽50元,800元至1700元抽100元,1700元以上抽200元。抽头一般是7000元分一次,一般其和董某某8张某某5或者江某某43个人拿3000元,剩下的4000元是给组织赌博的人的,也就是郑某某1和郑某某2两个人,他们具体怎么分不知道。香烟钱一般上开三个宝之后,郑某某1从庄上拿五百元,作为一包香烟的钱。还有剩下的钱应该是给望风的人。场地的钱也是我们庄上的钱留个两三百放在桌子上。第1次讯问笔录,其去过坛里郑的陈某1家、羊圃、郑某某1家、“根通家”四个地方中做庄,郑某某1家去了一次,大概12月份,陈某1家、羊圃、“根通家”去了三四次,陈某1家12月份和1月份,羊圃11月份、12月份、1月份都去过,“根通家”12月份去。第3次讯问笔录,其一共在郑某某1、郑某某2开的赌博场子里做白心宝十来次,每次基本都有抽头盈利,其中大头被郑某某1、郑某某2兄弟拿去,其中其庄上分到抽头3000元、2500元、2200元、1800元、1100元各一次,还有一场分到六七百元一次,三四场抽头只有几百元。我们庄家一共分到抽头一万六千元左右。第5次讯问笔录,我们庄上一共分到六千元左右的头钱,郑某某1拿到六千元左右,郑某某2拿到九千元左右。

12.被告人张某某5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明,2018年11月底开始,和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去坛里郑村做白心宝,刚开始其联系叶某某7,叶某某7说他在坛里郑村做宝,后其就和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一起去坛里郑村做宝。赌场的地方有郑某某1家、陈某1家、坛里郑的羊圃,一般一天有两三场。其去坛里郑村做宝10次左右,是和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一起坐庄,坐庄分钱是看当时出资的股份,其一般一成的股。赌具白心宝叶某某7带的,赌场郑某某1联系的,都是郑某某1临时告诉我们。我们坐庄的和郑某某1、郑某某2两兄弟分头钱,我们坐庄的占七分之三,郑某某1占七分之一,郑某某2占七分之三。一般一场抽头7000元,坐庄拿3000元,郑某某11000元,郑某某23000元。我们坐庄四个人一起分到三万左右头钱,郑某某1拿到一万左右头钱,郑某某2分到三万左右的头钱。去坛里郑村做宝10次左右,11月份去过两次,12月份去过八次左右,一月份因为和郑某某1吵起来过,一月份都是叶某某7他们自己来。其去的几次都是和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四人一起去,四个人合伙。每次到郑某某1、郑某某2开的赌博场子上开宝,开三次宝之后,郑某某1会从庄上拿五百元,用于买一包烟给郑某某1,然后剩余的四百元钱给望风的人。一般上一场宝押注的人有十几、二十来个左右,是郑某某1,郑某某2叫来。庄家一般是两万元上庄。我们庄家的几个人分工,叶某某7变宝,其接宝,董某某8捏钱,江某某4基本上都在下面看。最多的时候一场赢两万两千元,赢七八千有。输的时候最多一场输三万二千元。在郑某某1、郑某某2的赌博场子上坐庄,听说还有外号叫付某某15、吴某某6、钱某某11。2018年12月份,其押过吴某某6做的庄。第2次讯问笔录,我们庄家一共分到抽头钱三万元左右。第3次讯问笔录,其和凌某某12一起坐庄三四次,凌某某12变宝,其递宝,董某某8捏钱,江某某4搭股一般在边上看,偶尔一两次捏钱。第4次讯问笔录,其具体参与的情况:(1)第一次,2018年11月底,江某某4联系其,他开车带其到坛里郑村,与叶某某7董某某8一起坐庄赌场,在坛里郑村一个羊圃里面赌博,这次一万元上庄,赢了六七千元,抽头一共七千元。(2)最后一次,2019年12月底,1月初,其和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一起去郑某某1家里一楼坐庄,这次开始赢了两万多,后又输回去,其就叫叶某某7好结束,郑某某1说这么点时间就结束,这次和郑某某1吵起来过,这次之后其就再也没有去郑某某1的场子。这次抽头4000元左右,给了我们庄上1000元,其分到100元。期间还有和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一起去过三四次,去的地点基本上是羊圃陈某1、郑某某1家里,每次都是我们四个人去,其都占一成股份,这几次也都有抽头,每次抽头7000元左右。其和凌某某12一起去参与赌博坐庄情况:(1)2018年12月份期间,其和宝家凌某某12江某某4一起到坛里郑村。第一次12月10日左右,在陈某1家里,这次两万上庄,输了两万六千元,抽头七千元。(2)最后一次,也在陈某1家里,2018年12月底,这次一两万元上庄,一共赢了六七千元,抽头7000元左右。(3)一次在羊圃里,12月中旬,这次一两万元上庄,输赢来回几次,一共抽头7000千元。

13.被告人董某某8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2月份,其、叶某某7、张某某5三个人到郑某某1或者郑某某2赌博的地点,在坛里郑村陈某1家多,以白心宝赌博,其、叶某某7、张某某5三个人坐庄,一般一二万元,其和张某某5各二成,叶某某7六成,输赢也按照比例分摊。叶某某7负责做宝,白心宝张某某5负责接宝,其负责管钱,郑某某1或郑某某2负责开宝、吃赔和抽头,押注的人是郑某某1和郑某某2找来,每次会有十几个人,有些村里有些外面的人。一场赌下来,多的时候能抽头几千元,少的时候几百元。其一共参与四次,三次在陈某1家里,一次在羊圃内,四次一共抽头有11000多元,我们三个人分到4000多元,郑某某1和郑某某2有六七千元。江某某4有几次也一起的,但不会到现场,就出钱。抽头的方式按照讲好的规矩定,赌博的人赢钱要抽头。其听郑某某1和郑某某2提起过,说外面有人望风,开赌的时候,郑某某2都会从我这里拿500元,说是香烟钱,其也知道这个钱就是给望风的人的钱。其参与有四次,都是四个人一起去的,2018年12月份2次,2019年1月份2次。第一次没有输赢,第二次输八千,第三次赢一万多,第四次赢六七千元,四次一共是赢了一万多元钱,抽头的钱也算在里面。四场抽头一共11000多元,记得抽头最多一场抽头五六千元,我们坐庄的人一共分到四千多元,郑某某1和郑某某2分到六七千元钱。

14.被告人江某某4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第1次讯问笔录,2018年12月份,叶某某7问其借钱到坛里郑村赌博场子做庄,其要求搭股坐庄,叶某某7答应搭一股,当时叶某某7、张某某5、董某某8在郑某某1、郑某某2的赌博场子里以白心宝的方式做庄,叶某某7变宝、张某某5接宝、董某某8捏钱,郑某某1吃赔,其在他们庄上搭股,没有具体的分工。其在叶某某7、张某某5、董某某8他们庄上搭股五次,跟叶某某7他们去坛里郑赌博场子四次,在郑某某1家、陈某1家等几个地方,一般其参与一天一场,都是里面搭一股的,就一次搭了两股。坐庄的和郑某某1、郑某某2两兄弟分头钱,其看到一场白心宝下来一般上抽头都有六七千元。每次坐庄下来都有抽头,郑某某1都按比例分。其搭股的五次一共抽头三万元左右。其知道庄家赔钱才有头钱,庄家赢钱则没有头钱,具体抽头规则不清楚。郑某某1说赌场现场有望风人员,一般上一场宝开始之后,没过多久,郑某某1从庄上拿五六百元钱,把钱递给郑某某2,郑某某2会给郑某某1一包香烟,说是给望风人的钱。第2次讯问笔录,2018年12月份,其和凌某某12、董某某8、张某某5坐庄的时候去帮过忙,是在郑某某1家里或者陈某1家其中一个,凌某某12变宝,张某某5递宝,董某某8捏钱,其站在边上,期间董某某8去上厕所,让其在边上捏钱,其就帮他们一起坐庄做了两把,两把都是庄家赢钱,因为其动作比较慢,边上的人都嫌其捏钱数钱不行,董某某8回来就把钱交还给他。其一共带凌某某12去坛里郑村做白心宝赌博三次,地点在坛里郑村陈某1家里、羊圃,还有郑某某1家里一楼,其和凌某某12去没有搭成,就是帮忙开车,凌某某12会每次给其两百元。其送凌某某12去坛里郑赌博场子里,凌某某12会给其好处费,其帮他捏钱那一次给其200元,还有两次帮他们送到坛里郑村,每次给其一百元。具体赌博情况:第一次,2018年11月底12月初,其和叶某某7、董某某8、张某某5一起合伙坐庄,一万元左右上庄,这次赢了六七千元,共抽头七千元。最后一次,2019年1月14日晚上,其和叶某某7、董某某8、钱某某11一起搭股坐庄,在坛里郑陈某1家里做宝,其占两成,这次输了一万多元,抽头不清楚,每次抽头都是郑某某1负责抽头。

15.被告人吴某某6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9月份开始到郑某某1开的赌场上做庄,一直是郑某某1联系其,和其约定好什么时候去做宝。9至10月份时,其和徐某某13、赵某14三个人去做宝。其负责做宝,徐某某13捏钱,赵某14递宝,徐某某13和赵某14有时候会换下角色。我们三个人合伙做庄基本上徐某某13搭两成,赵某14搭一成,自己七成,一起合伙做庄大概三次,一般一两万元钱上庄,上一场白心宝抽笔头七千元就结束,有时候四五千元钱也会结束。郑某某1负责分抽头,分到庄上三千元,自己一千元钱就直接放口袋里了,然后剩余的三千就给他弟弟郑某某2了。11月份开始,其和朱某某10、曹艳慧、外号“群”的女子一起做宝,朱某某10和其一起搭股六次左右,其他时候其和曹艳慧、叫“群”一起变宝做庄。第一次,2018年9月中下旬一天,其和赵某14、徐某某13一起去的郑某某1安排的鳖场里赌博,当时徐某某13占两成,赵某14两成,其占六个成,记得抽头一共7000元,庄上钱输了一万多元。第二次,2018年9月下询,我们三个人一起去的鳖场开白心宝赌博,其负责变宝,赵某14接宝,徐某某13负责捏钱,两万元钱左右上庄,徐某某13和赵某14一共四成,其占六成,这次变宝结束抽头七千元。2018年10月初,在郑某某1家里赌博的,三个人搭股,其占五成,赵某14和徐某某13占五成,一两万左右上庄,赌博没什么输赢,抽头一共抽了四千元左右,庄上分到一千五百元,郑某某1自己拿一千,还有一千五百元给郑某某2。这三次赌博押注的人员每场都有十几二十个人,这些人是郑某某1安排的。每场变宝的时候,郑某某1会从庄上拿几百元钱,大概三百至五百元,现场就给郑某某2。其和朱某某10一起的赌博做庄情况:(1)2018年12月初,其和朱某某10联系一起到郑某某1开的赌博场子里赌博,其和曹艳慧、“群”一起去,两万元钱上庄,朱某某10占一个成,自己占七成,曹艳慧和“群”每人占一个成。两万元左右上庄,其变宝的,朱某某10接宝,曹艳慧或者那个“群”做捏钱。这次赌博输钱,一共四千元头钱。(2)2018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朱某某10、曹艳慧、“群”一起去赌博做庄,一两万元左右上庄,抽头五千元左右的抽头钱,郑某某1拿头钱一千元钱,我们庄家拿到两千元钱,郑某某2拿到两千元钱。(3)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四个人一起在郑某某1安排的场地里赌博,一两万元钱上庄,赌博赢了一万多点,郑某某1抽头一笔头不到点,大概六千元钱左右,郑某某1拿1000元,我们庄上拿2500元钱,给郑某某22500元钱。(4)2019年1月初,其和朱某某10、曹艳慧、“群”一起在郑某某1安排的“羊圃”里赌博,赌博的大小和之前差不多,分工差不多,这次赌博输了10000多元,抽头4000元钱,其中郑某某1拿1000元,我们庄上拿1500元,给郑某某21500元。(5)2019年1月10日左右,其和朱某某10、曹艳慧、“群”一起庄赌博,上庄一两万元,这次在坛里郑村陈某1家里,抽头3000元左右,其中郑某某1拿1000元,我们庄上拿1000元,给郑某某21000元。(6)2019年1月15日下午,其和朱某某10合伙搭股,曹艳慧负责捏钱,这次“群”没来过,赌博地点坛里郑村羊圃里,一万元上庄,这次输了10000元左右,抽头3000元左右,其中郑某某1拿1000元,我们庄上拿1000元,郑某某2拿1000元。2018年11月份,其、曹艳慧、“群”三个人一起去了两次。(7)11月6日左右,曹艳慧与“群”两个人每人搭股一成,其八个成,在郑某某1家一楼,一万元上庄,这次输了一万元,抽头大概3000元,其中郑某某1拿1000元,我们庄上拿1000元,给郑某某21000元。(8)11月13日左右,其、曹艳慧、“群”三个人一起去,这次做庄10000元上庄,最后没什么输赢,头钱就抽1000元左右,最后都郑某某1把头钱拿走。

16.被告人徐某某13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9月份到10月份,赵某14开车把其和吴某某6带到郑某某1家边的池塘附近的一个赌博场所进行变白心宝赌博五次,每次吴某某6负责变宝,郑某某1负责开宝和吃赔,赵某14负责接宝,其就负责拿钱,基本上五千元到一万元开始上庄,每次上庄的钱都是吴某某6拿的,有两次其搭了两个成头。每把都要抽头钱,抽到的头钱到七千元,庄家分到3000元,郑某某1分得1000元,3000元给郑某某2。做庄的上庄三把之后,做庄的人就拿500元出来,其中给郑某某1购买一包香烟,还有400元给郑某某2,算望风的钱。我们每次坐庄差不多凑20000元,其搭2成庄即出4000元,赵某14和吴某某6他们两个人自己商量。第一次,2018年9月初,郑某某1打电话给赵某14叫我们到他的场子里面变宝赌博,我们三个人一起过去,当天分了一次头钱,郑某某1拿了1000元,郑某某2拿了3000元,我们三个人分到3000元,放到庄上继续坐庄,然后就输完了;第二次,三个人一起去,分了一次头钱,郑某某1拿了1000元,郑某某2拿了3000元,我们三个人分到3000元放到庄上继续坐庄,那天庄上输了1万多元钱,其搭两成输了2000元钱就结束;第三次,2018年10月份初,当时庄上放着的钱输的比较快,我们给成军分了500元左右,郑某某2拿了800元左右,我们三个人就没拿到钱,庄钱也输光了;第四次,2018年10月份,庄上输了7000元左右,其占两成输了1400元,变宝结束之后,庄上给成军分了500元左右,郑某某2800元左右;第五次,2018年10月份,庄上一共输了8000元左右,变宝结束之后,庄上给成军分了500元左右,郑某某2800元左右。之后其就没有再去过。前两次都是在鳖场里做庄变宝,后三次是在郑某某1家里做庄变宝的。其、赵某14和吴某某6在郑某某1的场子里面做庄变宝五次,前两次郑某某1每场都抽头七千元,按照规定分掉,一共抽了一万四千元的头钱,郑某某1拿了两千,庄上分得六千,剩下的六千都给郑某某2了。后来三场,不是抽活头的,都是按照庄家赢的10%进行抽头,但三场庄上都是输的,只是给郑某某1和郑某某2几百元场地费。我们三人做庄变宝的时候,给郑某某1的钱有3500元,给郑某某28400元。

17.被告人赵某14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9月份,徐某某13凑其和他一起去做白心宝赌博,同去还有吴某某6,一起去做过2次宝,赌博的地方在坛里郑村的一个鳖场里。第一次,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其和徐某某13、吴某某6三个人合股做庄,其占2成,徐某某13占2成,吴某某6占6成。其负责拿钱,吴某某6负责变宝,徐某某13负责递宝,宝利郑某某1,开赌场的郑某某2。郑某某1还负责抽头,如果庄家输,押宝的人赢,就从押宝的人那里抽头5%-10%。抽头到7000元,郑某某1就会分钱,庄家分3000元,开赌场的郑某某2分3000元,郑某某1自己分1000元,一场白心宝,一般抽头达7000元就结束。那天抽头达到7000元,我们庄上分到3000元,最终我们庄上还是输了5000元左右,其出了八九百元。第二次,2018年9月中下旬一天,其和徐某某13、吴某某6三个人又到,我们庄上还是输,郑某某1从押宝的人那里抽头达到7000元,我们庄上分到3000元,最终还是输了7000多元,其出了1500元。还有一次,2018年9月底或10月初,其去过坛里郑村郑某某1家,但没有参与做宝,因为去得迟,就没有搭股,是徐某某13、吴某某6、郑某某1合股做庄,其在边上吃红。因为庄家没什么输赢,其分到一包大重九香烟,是郑某某1递给其。其搭庄两次,庄上都输钱,两次抽头都是7000元,一共抽头14000元,我们庄上分到过抽头的钱两次,每次3000元,但钱都放到庄上输掉了。

18.被告人朱某某10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2月份,其、曹某某9、吴某某6和另外一个不认识女的四个人合伙坐庄,到坛里郑村郑某某1家中以白心宝的方式参与赌博,每次间隔大概在一周左右,其一般出一成的钱,2000、3000元不等,其余的钱由曹某某9、吴某某6出,做一个庄少一点2万元,多一点3万元。每次赌局抽头满7000元时,开宝的拿1000元,做宝的拿3000元,开场的人拿走3000元。望风的人额外拿500元和一包香烟。500元钱是由郑某某2先收取再发给望风的人。一般做宝是吴某某6,其负责接宝或者吃赔。郑某某1在边上主要负责开宝和吃赔,边上玩的人押钱若赢了,庄家每赔付1000元,郑某某1都会从中抽100元出来。除了郑某某1家中玩过白心宝之外,另外其还到郑某某1四五百米的一个“羊圃”里玩过2次白心宝,还有1次在郑某某1隔壁陈某1家里玩过白心宝。2018年12月初一天晚上,其、吴某某6、曹某某9和另外一个不认识胖女人共同出资坐庄,那次庄家输了17000元至18000元,自己输掉1700元至1800元。吴某某6、曹某某9和另外一个女的的输赢情况不太清楚。2018年12月上旬某一天晚上,和上次隔了十天左右,还是吴某某6和其电话联系好后一起到坛里郑村郑某某1家中一楼玩白心宝,和第一次一样,仍旧是其、吴某某6、曹某某9和一个不认识的女的一起出资坐庄,分工也没什么变化,其带了2000元左右,庄家输了1万多元,自己输了1000多元。2018年12月下旬一天晚上,我们四个人和前两次没有变化,出资情况也没有什么变化,其带去2000元,坐庄的赢了13000元,其赢了1300元。2019年1月初下午,四个人到坛里郑村村口“羊圃”里玩白心宝,其带了2000元,庄家输了1.5万元,其输了1500元。2019年1月11日左右晚上,四个人到陈某1家里坐庄,这次其带了2000元,坐庄输了8000元左右,其输了800元。2019年1月15日下午,其和吴某某6、曹某某9一起到坛里郑村村口“羊圃”里玩白心宝坐庄,这次变宝的人是吴某某6带过去的男子,这次庄家输了1万元左右,其输了1000元,抽头4000元左右。其一共参与场白心宝赌博6场,抽头加起来一共有2万元左右,抽头多时一场5000多元,少时一场3000元,平均下来抽头每场4000元左右,抽头的钱由场子、开宝、做宝三方分成,分成比例依次为3:1:3,其参与白心宝坐庄,6场下来一共抽头2万元左右。抽头的钱按照抽头规矩的分成比例,摊到其头上算起来八九百元,抽头的钱其也放在上庄的钱里,一起输掉了,每场次多时20多人,少时10来个人。

19.被告人曹某某9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1月份,吴某某6叫其和他一起到玩白心宝,其和“群”跟着吴某某6去看,然后吴某某6说他占八股,其和“群”各占一股,我们合伙坐庄,其和“群”同意。第一次,2018年11月6日左右,我们三个人合伙一万元上庄,吴某某6负责变宝,其负责捏钱,“群”负责接宝,郑某某1负责当宝利,这次输了一万元,赌博抽头有三千元左右,抽头的钱是郑某某1拿来分的,郑某某1拿走一千元,给郑某某2一千元,我们庄上拿一千元。第二次,2018年11月13日左右,其去接吴某某6和“群”到玩白心宝,还是一万元上庄,这次没输赢,抽头抽了一千元,抽头的钱都被郑某某1拿去的。第三次,12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吴某某6和“群”,朱某某10搭点股,这次两万元上庄,到赌博结束,我们庄上也输钱,这次抽头有四千元,郑某某1拿走一千元,我们庄上拿一千五百元,郑某某2拿一千五百元。第四次,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吴某某6、“群”和朱某某10四个人一起坐庄,这次我们一两万上庄,这次赌博庄上输的,最后抽头有五千元,郑某某1拿走一千元,我们庄上和郑某某2各拿两千元。第五次,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我们四个人一起坐庄,吴某某6占七股,郑某某1做宝利,这次也是一两万元上庄,这次坐庄赢了一万元,抽头一共六千元,抽头的钱郑某某1拿走一千元,我们庄上和郑某某2各分到两千五百元,一共庄上将近赢了一万三千元。其和群、老朱各分到一千三百元。第六次,2019年1月初,我们被郑某某1安排到“羊圃”里坐庄赌博,这次我们庄上又输了,输了有一万元左右,抽头四千元,郑某某1拿走一千元,我们庄上和郑某某2各拿一千五百元。第七次,2019年1月10日左右,其送吴某某6去坛里郑村郑某某1那里陈某1家里赌博,这次其没有占股,其在边上看一下,这次庄上的钱也输完,抽头三千元左右。第八次,2019年1月15日下午,其和吴某某6一起到郑某某1安排“羊圃”里坐庄赌博,这次其也没股,吴某某6占七股,老朱占一股,郑某某1占两股,这次一万元上庄,这也输了一万元左右,抽头三千元左右,郑某某1、庄上、郑某某2每人拿走一千元。其一共六次参与吴某某6搭成坐庄,两次是其、吴某某6、“群”三人合坐庄,坐庄都是输的,其每次占股都要输一两千元,一共输了有五六千元,庄上抽头的钱每次都是算到整体输赢里,庄上输钱抽头的钱也放在庄上输掉了,其最多分到1300。其一共六次参与吴某某6搭成坐庄,其中两次是其、吴某某6、群三人合伙坐庄,每次吴某某6占八成,其和群各占一成,这两次赌博都是输的,抽头抽了4000元,其中2000元被郑某某1拿走,我们庄上分到1000元,郑某某2拿走1000元。另外四次其和老朱、吴某某6、“群”四个人一起合伙坐庄,吴某某6占七成,其、老朱和群各占一成,每次一两万上庄,有三次都输完,有一次庄上赢10000元,这四次赌博的抽头一共有19000元,其中郑某某1拿走4000元,我们庄上分到7500元,郑某某2分到7500元,我们庄上分到这些抽头除了那次赢钱,其分到1300元,其他这几次抽头都是算到庄上一起输完了。还有两次其没参与搭成,是吴某某6、郑某某1和老朱三个人合伙坐庄,一两万元上庄,这两次赌博庄上也都输的,这两次赌博抽头一共有6000元,庄上分到2000元,郑某某1分到2000元,郑某某2分到2000元。其一共参与六次,每次和吴某某6一起,每次都只占一成,一共抽头大约23000元,庄上分到8500元,郑某某1分到6000元,郑某某2分到8500元,庄上抽头分到的这些钱我们都没分到,除了一次庄上赢钱其分到1300元以外。

20.被告人付某某15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1月,第一次,蒋某某16叫其去郑某某1安排的一个毛竹园里玩白心宝,蒋某某16和其合作坐庄,其四成股份,蒋某某16六成股份,蒋某某16负责变宝,其负责捏钱,胡某2负责接宝,郑某某1负责开宝,我们两万元上庄,其输了三四千元,抽头3000多元,庄上拿1000多元,郑某某2拿1000多元,郑某某1拿1000多元。第二次,其和蒋某某16合作,在郑某某1家一楼的小房间里坐庄玩白心宝,股份同前,这次其拿一万元上庄的,抽头的钱3000元左右,庄上拿了1000元左右,郑某某1拿了1000元左右,郑某某2拿了1000元左右。第三次,其和蒋某某16羊圃玩白心宝,占股同前,这次其输了3000元左右,抽头是郑某某1,拿了1000元左右的头钱,庄上拿了500元左右,还有500元抽头钱给郑某某2的,上庄大概是有1万元左右的钱。第四次,2018年12月,其和蒋某某16到郑某某1家一楼的房间里玩,两万元上庄,抽头钱7000元,郑某某1拿到1000元左右的抽头钱,庄上拿到了3000元左右的抽头钱,郑某某2拿到了3000元左右的抽头钱。这四次的抽头钱分别3000元左右、3000元左右、2000元左右,7000元左右,共计15000元左右。

21.被告人蒋某某16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明,2019年2月20日第1次讯问笔录,其外号蒋某某16。其在郑某某1的赌博场上做过三次白心宝的庄。(1)2018年11月份一天下午3、4点,其和郑某某1做庄变宝,郑某某1搭两成,其拿出六千元起庄,郑某某1负责变宝、接宝、拿钱和吃赔,输了三千多元,抽头没有抽过。(2)过了几天的晚上,其到郑某某1家做庄,郑某某1搭两成,其拿出四千元起庄,其负责变宝,郑某某1负责接宝、开宝、吃赔,输了1000多元,抽头没有抽过。(3)2018年12月初一天下午1点钟左右,其在郑某某1村口一个铺子里,拿出5000元钱起庄做白心宝,郑某某1接宝,郑某某1的一个腐脚兄弟开宝和吃赔,大概七八个人押宝,其输掉5000元,郑某某1抽头,庄家赔300元抽头20元,庄家赔500元抽头50元,10%左右的抽头,当天大概抽了七八百元钱,其庄上分来一两百元钱,其他郑某某1拿了。该说的都说了。2019年2月20日第2次讯问笔录,其和付某某15在郑某某1赌博场上做过两次庄。第一次,2018年11月下半月一天下午,其和付某某15在毛竹园两个人搭成,他四成,其六成,两万元起庄,其变宝,胡某2接宝,付某某15拿钱,郑某某1负责开宝和吃赔,大概玩了一个小时,郑某某1抽了3500元头钱,分给我们庄家1500元,分到的1500元仍旧放在庄上,输了七八千元。第二次,在11月份一天晚上,在郑某某1家里玩的,其和付某某15搭成,他四成,其六成,两万元起庄,输了一万三千元,郑某某1抽了大概3000元头钱,分到庄上1000元。郑某某1抽头的头钱一般三三一的分成,庄上分三成,赌博场子里拿三成,吃赔的宝利郑某某1拿一成。第3次及此后讯问笔录,在11月底12月初,其和付某某15(不是和郑某某1,其之前记错了)到,付某某15变宝,其拿钱和接宝,郑某某1瘸脚兄弟开宝吃赔,万把元起庄,输掉5000元,抽头2000元,分回庄上500元。2018年12月初的做庄,其不是和郑某某1搭成的,是和付某某15搭成的,其六成付某某15四成,付某某15姘头不在,郑某某1开宝和吃赔,庄上赢了7000元,抽头7000元,分回庄上3000元。之前怕说得多不好,就少说了。在赌博时,玩了三四把,郑某某1就从庄上拿走500元,作为烟钱给放风的人,具体给谁不知道。其和付某某15一起做四次庄。(1)2018年11月份一天下午,在毛竹园做庄,搭成其六付某某15四,郑某某1负责开宝吃赔,是两万的庄,其变宝,付某某15拿钱,胡某2接宝,郑某某1抽头了3500元,分回到庄上1500元。(2)2018年11月份一天下午,在坛里郑村口的羊圃里,搭成一样,付某某15变宝,其拿钱和接宝,腐脚开宝吃赔,这次抽头2000元,分回到庄上500元。(3)在郑某某1家两次,一次其和付某某15轮流做庄,郑某某1开宝吃赔,胡某2接宝,抽了3000元,1000元分回到了庄上。一次其和付某某15两个人,胡某2不在,郑某某1开宝吃赔,这次玩的时间较长,抽头了7000元,分回到庄上3000元。

22.被告人钱某某1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自己做了3次庄,一次搭了叶某某7的成做了一次庄。(1)2018年11月份,其自己坐庄,徐某2接宝,郑某某1宝利,汤岳峰拿钱,由郑某某1抽头,总共抽了2000元,其分到700元,郑某某1和郑某某2分到1300元,其庄上赢了4000元;(2)2018年12月初,两场自己坐庄,接宝是徐某2,宝利是郑某某1,拿钱的是汤岳峰,由郑某某1抽头,其中一场抽头5000元,其分到2000元,郑某某1分了1000元,场子里分了2000元,还有一场抽头5500元,其拿了2200元,郑某某1拿了1000元,场子里郑某某2拿了2300元,这两场其有输有赢,两场加起来输掉好几千;(3)2019年1月上旬,搭叶某某7的三层股,叶某某7坐庄,接宝的叫不出来,宝利郑某某1,这场抽头有7000元,其分了900元,郑某某1分了1000元,郑某某2分了3000元,还有2100元叶某某7拿走,这场叶某某7他们赢了1万多元,其分到4000元,这四场坐庄下来有两场赢的,共赢了8000元,抽头总共分到5800元。其坐庄赢钱的话,给徐某2和汤岳峰400元左右,如果其输了就没有钱给他们。

23.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时,钱某某11打其电话说到坛里郑村玩,钱某某11开车带其和汤岳峰三个人一起去郑某某2那里,钱某某11几千元上庄,其帮钱某某11接宝,郑某某1开宝,汤岳峰捏钱,押注金额不是很大,庄家应是赢钱,钱某某11给其100元。

24.被告人凌某某1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和张某某5、江某某4一起到郑某某1、郑某某2开在坛里郑村的赌场里,以白心宝的方式合伙坐庄,一共参与三次赌博,每次张某某5先和郑某某1他们联系好,再凑其和江某某4坐江某某4的车去。第一次,2018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其、江某某4、张某某5三个人坐庄,其负责变宝,张某某5负责递宝,江某某4负责捏钱,宝利是由场子里的郑某某1负责。其和江某某4各占四成,张某某5占两成,无论输赢按照这个占比出钱、分钱。我们以两万元开始上庄,这次抽头七千元左右。分到庄上的抽头的钱先混到庄上一起赌,这次拿出来坐庄的钱都输光了,所以这次赌博三个人一共输了两万三千元左右。第二次,在第一次过后几天,我们三个一起去羊圃里赌,合庄占比和之前一样,宝利是郑某某1,这次以一两万元上庄,这次输赢好几次,抽头也有七千元左右。最后一次,2018年12月底,还是三个人一起去合伙坐庄,占比没有变过,在陈某1家里,宝利还是郑某某1,上庄一二万元,这次赌博我们庄上赢了六七千元,抽头有七千元左右。其一共参与三次赌博,每次抽头七千元左右,三次加起来一共二万元左右。抽头的钱我们庄家占三成,场子里占三成,宝利占一成,所以三次加起来我们坐庄分到的抽头有一万元左右。

25.相关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村民委员会的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明,张某某5、苏某某17家庭经济困难等;残疾人证证明,郑某某2股体四级残疾。

上述证据,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本院将综合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伙同郑某某3、江某某4、张某某5、吴某某6、叶某某7、董某某8、曹某某9、朱某某10、钱某某11、凌某某12、徐某某13、赵某14、付某某15、蒋某某16、苏某某17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郑某某3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叶某某7构成坦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1在首次讯问中辩解开设赌场由郑某某2组织,其没有联系人员去赌博,抽头由郑某某2和庄家分,抽头八九千元都给了郑某某2,其没有分到钱,不知道有无人员望风等;被告人郑某某2在首次讯问中辩解郑某某1是帮其看赌博场子,有时会帮其叫几个赌博的人,抽头获利三万元左右,抽头的钱都是其自己的,郑某某1不收钱,赌博场子无望风人员等,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在首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情形,对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叶某某7当庭辩解抽头在2万元以下,辩护人倪振涛提出抽头3万元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8年11月底12月初开设赌场,赌场上做庄主要叶某某7等几个人,叶某某7做庄和其各分到3万元左右头钱;被告人张某某5的供述证实,其和叶某某7、董某某8、江某某4四个人一起坐庄分到三万元左右头钱,其中2018年11月底一次抽头七千元,2019年12月底或1月初一次抽头4000元左右,期间还去过三四次,每次抽头7000元左右等;被告人江某某4的供述证实,其在叶某某7、张某某5、董某某8他们庄上搭股五次,跟叶某某7他们去赌博场子四次,其看到一场白心宝下来一般抽头都有六七千元,其搭股五次一共抽头三万元等,被告人叶某某7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叶某某7首次供述其、董某某8、张某某5、江某某4在郑某某1、郑某某2开的赌博场子做白心宝十来次,一共收到三万元左右头钱,此后供述庄家一共分到抽头一万六千元左右,以及当庭辩解抽头不到2万元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叶某某7在参与的赌博坐庄中一共抽头获利约3万元的事实。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叶某某7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将依其坦白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相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3、江某某4、董某某8、钱某某11、徐某某13、赵某14、蒋某某16、苏某某17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3负责望风,苏某某17协助被告人郑某某1和郑某某2召集赌客,且未从中抽头分成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其他各被告人单独坐庄或合伙坐庄从中抽头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院将依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等,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合理合法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某14、曹某某9、付某某15、钱某某11、吴某某6、苏某某17、张某某5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3、江某某4、董某某8、朱某某10、凌某某12、徐某某13、蒋某某16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某5、苏某某17、江某某4、郑某某3、吴某某6、徐某某13、朱某某10、赵某14、付某某15、蒋某某16、钱某某11、曹某某9、凌某某12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某5、苏某某17、江某某4、郑某某3、吴某某6、徐某某13、朱某某10、赵某14、付某某15、蒋某某16、钱某某11、曹某某9、凌某某12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郑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江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吴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叶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八、被告人董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九、被告人朱某某10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曹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凌某某1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钱某某1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徐某某1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赵某1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蒋某某1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付某某1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苏某某1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博工作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包大进

人民陪审员贾俊英

人民陪审员宋丽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卢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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