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704刑初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6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慧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夏益民、赵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水产路菜场对面门面房和古楼街道办事处庙鹅岭村邬家嘴陈81号一楼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入股。上述赌场利用麻将“打晃晃”的方式组织多人赌博,赌注为人民币5元起步、160元封顶,以每桌参赌人员每小时抽头人民币180元的方式获利,累计抽头人民币6.468万元。
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820元、麻将机3台等。
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票据、照片复印件等;证人夏某、赵某、刘某、孙某、方某、黄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柯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根据被告人柯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赌资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及赌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辉审判员李婷审判员柯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冰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