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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刑初39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9   阅读:

审理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421刑初3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3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二部刑诉(2020)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1、汤某2、方某某3、方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莉莉、检察官助理曹晓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1、汤某2、方某某3、方某某4及相应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柳某某1、汤某2、方某某3、方某某4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上家“汤镇森”等人的安排下,明知“星际工作室”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在该工作室担任客服,负责帮助参赌玩家上下分等工作。该赌博网站以一元钱对应赌博网站上一个积分的充值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充值投注。期间,柳某某1参与时段为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17日;汤某2参与时段为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17日;方某某3参与时段为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6月17日;方某某4参与时段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7日。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该赌博网站共计收取赌资680万余元,非法获利170万余元。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柳某某1、汤某2、方某某3、方某某4参与期间收取赌资分别共计127万余元、110万余元、141万余元、55万余元。

另查明,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柳某某1、汤某2、方某某3、方某某4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12000元、10500元、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1、汤某2、方某某3、方某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1、汤某2、方某某3、方某某4伙同他人利用网站开设赌场,参与期间收取赌资分别共计127万余元、110万余元、141万余元、5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四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退出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四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柳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方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5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方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再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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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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