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281刑初7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8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20)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已判刑)于2017年3月期间,在无锡市锡山区鱼塘旁平房内开设牛牛“赌局”从中抽头渔利。徐某系赌局组织者,纠集被告人周某帮助接送赌客,并通过季某(已判刑)担保向吴某(另案处理)借赌场周转资金人民币10万元,实际由吴某安排许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中放水钱。赌局共开设5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周某参与5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具有从犯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卖房协议、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徐某、季某、谈某、封某、刘某、吴某、蒋某、许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亚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