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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302刑初67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1   阅读:

审理法院: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302刑初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2

审理经过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肖毅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劲武、人民陪审员谭仪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紫薇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肖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6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波、肖毅伙同刘立(另案处理)共同经营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将帅楼茶楼”,并在茶楼内组织参赌人员邹某、张某3、欧某、张某2、黄某等人以木脑壳“红灯九”、“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刘立、刘波、肖毅从中抽取每局5%的渔利,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波、肖毅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波、肖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波辩解提出,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有差异,茶楼是6月份才开张,而且这个事当时公安机关已作处理。

被告人肖毅辩解提出,他虽然是将帅楼茶楼的股东之一,但是并没有参与茶楼的具体经营,也没有分得红利,他主要是负责供应茶楼的肉食,而且在2013年2月茶楼赌博的事被查处后他就退出了股东身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波、肖毅伙同刘立(另案处理)共同经营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将帅楼”茶楼,并在茶楼内组织参赌人员邹某、张某3、欧某、张某2、黄某等人以木脑壳“红灯九”、“扳砣子”等方式进行赌博,刘立、刘波、肖毅从中抽取每局5%的渔利,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波、肖毅的户籍信息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3、赌帐欠款明细,证实参赌人员欠被告人刘波赌帐的具体情况。

4、门面承租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本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刘波、肖学文租赁他人房产开设“将帅楼”茶楼的事实。

5、户口注销证明、报警案件处警登记表,证实参赌人员陈小毛自杀身亡的情况。

6、住院记录等资料,证实参赌人员罗某因赌博输钱自杀未遂被送医院治疗的情况。

7、同案人易和平常住人口信息以及死亡证明等,证实“将帅楼”茶楼股东之一易和平因病去世的情况。

8、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以及被告人肖毅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刘波因提供场所给他人赌博并收取场地费用等情况。

9、证人邹某、周某、谭某1、罗某、张某1、胡某、左某、黄某、张某2、欧某、张某3、谭某2、李某、潘某、封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将帅楼”茶楼的股东为被告人刘波、肖学文、刘立、易和平以及参赌情况、陈小毛因赌博输钱自杀、罗某因赌博输钱自杀未遂等事实。

10、辨认笔录,证实参与人员对被告人刘波、肖毅、刘立等人的辨认情况。

11、被告人刘波、肖毅亦有陈述与辩解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肖毅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波作为“将帅楼”茶楼的老板、股东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毅未参与茶楼的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肖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毅的刑期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刘波、肖毅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曹劲武

人民陪审员谭仪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邓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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