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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刑初72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2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14刑初7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2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雍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1及其辩护人谭意娣、被告人曾某某2及其辩护人赖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田美麻塘一巷12号其经营的“雄源”商店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并从投注金额中抽成牟利。至2019年12月12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并依法起获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单据29张、记录“地下六合彩”规则的笔记本1本、电脑1台及手机2部。根据投注单据、微信以及电脑网站记录,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至少累计接受29人次投注“地下六合彩”人民币15701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的认罪态度、涉案金额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曾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谭意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曾某某1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曾某某1初犯,之前没有犯罪前科;3.被告人曾某某1是残疾人,残疾等级三级,没有子女,没有结婚,生活困难。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2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赖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曾某某2当庭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曾某某2年少无知,不懂法律,才走上犯罪道路;3.被告人曾某某2是初犯、偶犯,在本案所起的作用较小。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胡某、王某、程某、刘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曾某某2的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的辨认笔录,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2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曾某某1的辨认笔录、对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赌博网站、账号、投注记录、被扣押的投注单据、笔记本、电脑、手机的照片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曾某某1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曾某某2的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微信账号、赌博网站、账号、投注记录、被扣押的投注单据、笔记本、电脑、手机的照片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的户籍材料、电子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曾某某1、曾某某2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曾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2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某2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曾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投注单据29张、笔记本1本、电脑主机1台、手机2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金渭

人民陪审员黄露莲

人民陪审员高丽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莲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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