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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25刑初8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2   阅读:

审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825刑初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06

审理经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左右,宋某1(已判决)与林某2、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龙游县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筒子对”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按照庄家每把赢钱10%抽头,并约定一定的比例对抽头数额进行分赃。期间,被告人宋某与宋某2(已判决)、李勇(另案处理)共同为赌场抽头。该赌场共开设一个月左右,累计抽头数额达30万元以上,宋某非法获利约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已退出非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宋某1、宋某2、张某、林某1、王某、周某、林某2、田某、毛某、陈某、赖某1、赖某2、潘某、郑某、涂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退出违法所得,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综上,予以减轻处罚。宋某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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