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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刑初3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3   阅读:

审理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921刑初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1

审理经过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一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左右,洪某某(已判刑)伙同王某某、熊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涛涛”(身份信息不详)等人在奉新县冯川镇龙山大道沙溪诊所路口进去右边第三排房子的一个车库内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推牌九,熊某某负责收取楼钱。赌场开设几天后,罗某甲提出要入股。随后,被告人罗某某(系罗某甲的叔叔)便被安排在赌场内看场子,每天可领取200元至400元工资,赌场每天可收取楼钱1000元至2000元,赌场共开设十几天,被告人罗某某领取工资4500元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2012)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办案说明,证人廖某、陈某、欧某、涂某、罗某的证言,同案人洪某某、王某某、熊某某、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民警抓获,当日被临时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看守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作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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