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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721刑初7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3   阅读:

审理法院:安乡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721刑初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9

审理经过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平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自家屋内为参赌人员设立麻将桌共计24桌,其中东边房、中间房、西边房分别设立10、8、6桌,采取5、10、15胡牌不中码或中码加10元;10、20、30胡牌不中码或中码加20元、胡“两头贯”或“坎、边、对、丁”等方法,日均在场参与人员达到80至100人次左右,每次按人头收取10元至20元的人头费,日涉赌金2000元至3000元,日纯营利200至500元左右,被告人尹某某共获营利人民币120000元。安乡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1日、8月21日两次对赌场进行突击检查,抓获涉赌人员113人次,其中对参赌人员进行治安行政处罚74人,当场扣押涉赌人员参赌金额37539元,扣押和冻结赌场涉赌工具和现金人民币532099.9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营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人鲍某、刘某、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某违法所得12万元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尹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尹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尹某某违法所得12万元(从公安机关暂扣款532099.99元中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宏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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