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2刑初6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0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才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刘凡华、杨武、杨小海、袁世凯、张华林、陈显信、杜厚伦(均已判)等人分别在大田街道朝阳村刘凡华租住的老房子、下沙屠村1-107号肖某住处、朝阳村美菱超市后面民房等地开设赌场,招揽周某等人进行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3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分得2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周某、唐某、鄢某、肖某、贺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和同案犯杨武、刘凡华、袁世凯、陈显信、杜厚伦、张华林、杨小海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继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鲜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