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0刑初7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9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6日起,被告人陈某受他人雇佣至本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XXX室网络百家乐赌场,使用他人提供的百家乐赌博账号为上述赌场操盘、结算赌资等,2020年4月7日20时50分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及参赌人员饶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从陈某处查获并扣押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港币1万元,人民币22,050元。
经查,2020年4月6日至案发,上述百家乐赌场赌博账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75万余元,洗码量为人民币7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饶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涉案电脑主机和案发地点的照片,电脑和微信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宋文花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电脑、手机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晓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裘泱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