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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21刑初37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6   阅读:

审理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121刑初3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03

审理经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一部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农历12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3(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0元承包闽侯县某2村老人会,在老人会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占两成股份,并在赌场中负责看场。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共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人吴某1、吴某2、吴某3、郑某、程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等;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场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公诉机关签订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灵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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