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281刑初1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08
审理经过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茶餐吧内,先后3次为犯罪嫌疑人彭某、何某1(均另案处理)提供赌博场地,非法获利7000元:1、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6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彭某、何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刘某某开设的茶餐吧内最大的包厢开设赌场,事后,被告人刘某某获利2000元;2、第一次开设赌场的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彭某、何某1(均另案处理)又在刘某某开设的茶餐吧最大的包厢内开设赌场,事后刘某某获利3000元;3、第二次开设赌场的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彭某、何某1(均另案处理)又在刘某某开设的茶餐吧最大的包厢内开设赌场,事后刘某某获利20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于2020年8月25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书、指定管辖文书;2、证人彭某、何某1、张某、何某2、陈某、马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2份;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1张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7000元应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望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