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舒兰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283刑初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2
审理经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于同年5月8日中止审理,同年6月8日恢复审理,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广友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李亮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舒兰市×镇原×宾馆楼内,招揽不特定人员赵某、安某、何某、王某、李某1、邵某、李某2等人,以人民币十元到二百元不等的赌注采用麻将“打晃”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红,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舒兰市×镇原×宾馆楼内,招揽不特定人员赵某、安某、何某、王某、李某1、邵某、李某2等人,以人民币十元到二百元不等的赌注采用麻将“打晃”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红,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缴存财产刑保证金。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抓捕经过、侦查终结、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证人何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已缴存财产刑保证金,并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经舒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