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6刑初5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8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亭林镇金展路XXX号纯品唛K旁二楼房间内以“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二十余场次。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