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远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1426刑初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4
审理经过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业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俞某某从上线(在侦)处获得“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后,在其经营的位于平远县*******的“老区红”特产商店内利用台式电脑登录赌博网站,开出会员账号aaa53129给林健(已行政处罚)使用,林健使用该会员账号分别于2018年2月24日、2018年3月4日两次向俞某某投注共约6000元。
2018年6月初,被告人俞某某从上线余某兰(在侦)处获得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KKK88888后,开出两个会员账号,其中aaa1666账号给林琴芳(已死亡)使用,aaa1777账号由俞某某个人使用,并以代理身份接受下线会员林琴芳的投注后全部转投给上线余某兰。至2019年5月下旬,俞某某共收取林琴芳的赌博投注额约480000元。俞某某与上、下线人员约定每个星期一结算,先由俞某某与余某兰通过微信转账结算,再与林琴芳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按比例获得“返水”,从中牟利。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俞某某到平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俞某某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俞某某犯罪数额虽较大,但牟利仅6000元,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受立案登记表、证人黄某林等8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发还清单、辨认记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记录、参赌赌民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能投案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俞某某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