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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刑初425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8   阅读: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605刑初4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3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庞宇、卢全坤犯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某1、庞某2、庞宇、卢全坤及辩护人马灵生、唐敬鹏、马胜钦、王治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口经营小商店。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庞宇联系陈某某1、庞某2利用上述店铺收取地下“六合彩”投注,汇集赌资后通过陈某某1微信转账给庞宇。庞宇作为庄家,收受赌资后向陈某某1支付提成,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赔付,共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约180期,赌资数额累计近30万元。2019年8月15日起,陈某某1、庞某2收取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后,通过陈某某1的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卢全坤。卢全坤收受赌资后支付提成给陈某某1,并向“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根据输赢情况进行赔付。至被抓获,卢全坤共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约40期,赌资数额累计约13万元。

2019年11月7日,民警在上述小商店当场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起获手机、账本、投注账单等物品;同年12月9日,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铂爵酒店附近抓获被告人卢全坤。2020年1月2日,民警在广西贵港市平南县344县道附近抓获被告人庞宇,在其身上起获手机一台。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开设赌场,共接受投注约43万元;被告人庞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约30万元;被告人卢全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约13万元。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宇、卢全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庞某2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庞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卢全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庞宇、卢全坤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的辩护人就两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量刑情况分别提出了辩护意见,综合为:1.陈某某1、庞某2分别与被告人庞宇、卢全坤共同实施设赌行为,既然庞宇、卢全坤的行为被定性为赌博罪,那么陈某某1、庞某2的行为也应以同一罪名认定;2.在共同的赌博犯罪中,陈某某1、庞某2负责接收赌客投注,后将赌资及投注码一并交给庞宇、卢全坤,由庞宇、卢全坤根据地下赌局的开奖结果进行赔付。可见,陈某某1、庞某2只是帮助庞宇、卢全坤收集赌资,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两被告人是夫妻,家中有孩子和老人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庞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庞宇在参与赌博一年半后就主动退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认罪认罚,据此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全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庞宇涉案金额近30万,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一年五个月,而被告人卢全坤涉案金额不足13万,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一年二个月,量刑建议的幅度明显失衡,对卢全坤的量刑建议偏重;2、卢全坤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其亲属愿意代为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是夫妻,在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穆院长田机械工业园路口经营一家小卖铺。2018年1月起,陈某某1与被告人庞宇合作,公开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陈某某1在上述小卖铺内接受赌客的投注,后将投注款和投注码通过微信转发给庞宇,庞宇再向地下“六合彩”投注。“六合彩”开奖后,庞宇将中奖结果及赢利通过微信发给陈某某1,由陈某某1向赌客赔付。庞宇按比例提成投注款返利给陈某某1。被告人庞某2协助陈某某1接受赌客的投注。至2019年8月15日,陈某某1、庞宇接受的投注额为282085元。

2019年8月15日起,被告人陈某某1以上述方式,转为与被告人卢全坤合作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被告人庞某2协助陈某某1接受投注。至同年11月7日,陈某某1、卢全坤接受的投注额为123532.8元。

被告人庞某2在协助陈某某1接受投注的过程中,由其经手接受的投注额为114535元。

警方在抓获四被告人时,分别扣押其涉案的手机共4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颜家喜、张文日、林金开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该三名证人于2019年11月7日19时30分许,到狮山镇穆院长田工业园一家无名小卖铺买码下注“六合彩”时被警察抓获。经辨认,三名证人均指认被告人陈某某1是小卖铺的老板娘、被告人庞某2是老板。

2.被告人陈某某1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口供,主要内容:2018年1月起,我与丈夫庞某2一起经营位于南海区狮山镇穆院长田工业园的一家无名小卖铺。后来,我们和上家庞宇一起,经营“六合彩”投注。客人先在我店里投注,我给客人开出码单。当期的投注款汇总后,我就连同客人的投注码一并通过微信发给庞宇,庞宇按投注额的5%返利给我。“六合彩”开奖后,宠宇就将开奖结果及中奖奖金通过微信发给我,由我向赌赢了的客人赔付。我不在店铺时,我老公庞某2会帮我接受客人的投注,他微信收取客人的投注款后再微信转给我。2019年8月后,我的上家就换成了卢全坤,合作的方式是一样的。

3.被告人庞某2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8月,我和妻子陈某某1接手经营狮山镇罗穆路长田工业园路口的一间无名小卖铺。2018年1月起,我们在店铺内接受赌客投注“六合彩”。我平日开车送货,小卖铺内的事主要由陈某某1打理。陈某某1会登记客人的投注码,收取客人的赌资后转账给庄家,开奖后再向赌赢的客人赔付。我有时候也会帮忙接收赌客的投注,然后再转给陈某某1。2019年8月前,我们的上家是庞宇,之后就换了一家。

4.被告人庞宇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2018年4月起,我和庞某2、陈某某1夫妇一起接受赌客对“六合彩”的投注。庞某2、陈某某1先在他们经营的小卖铺处接受客人的投注,陈某某1按期将投注码和投注款通过微信发给我,再由我向“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开奖后,我就将输赢结果及赌赢的钱一起发给陈某某1,由她向赌客赔付。我从陈某某1转来的投注款中提成一定比例(不同的投注码比例不同,有10%、有3%)给她作为盈利。2019年8月,我介绍卢全坤与陈某某1合作,我就退出了。

5.被告人卢全坤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7月,我在“六合彩”赌博网站申请了一个账户,自己下注玩。后来就开始帮人下注赚差价。2019年8月的一天,我经庞宇介绍认识了陈某某1,商议一起合作。陈某某1会先在她那里收取赌客的赌资、登记投注码,然后通过微信发给我,再由我向赌博网站投注。每期开奖后,赌博网站会将赌赢的奖金划转到我的账户,我再将中奖号码和赢来的钱通过微信发给陈某某1,由陈某某1向中奖的赌客赔付。陈某某1提成投注额的10%作为盈利,我则获利约5000元。

6.警方出具的搜查笔录、抓获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明:抓获四被告人时,扣押其持有的手机及账本、“六合彩”账单、投注码单等物品。警方从陈某某1、庞某2、庞宇、卢全坤持有的手机中,提取存储的电子信息内容并截屏打印,四被告人对信息内容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反映:

庞某2的微信账号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共向陈某某1的微信账号转入114535元。庞某2供认款项为其代收赌客的投注款。

庞宇的微信账号于2018年1月1日至9月9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先后接受陈某某1微信账号转入的119247元、162838元(合共282085元)。庞宇供认转入的款项是赌资。

卢全坤的微信账号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期间,收到陈某某1的微信账号转入123532.8元。卢全坤供认转入的款项是赌资。

陈某某1的微信账号收支明细显示了与上述转入、转出账目对应的记录。陈某某1供认其收取或转出的款项均是赌资。

另,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人卢全坤的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这有缴款票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庞某2、庞宇、卢全坤结伙设立赌博场所,公开接受众人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陈某某1接收赌资达40多万元,属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陈某某1、庞某2所控罪名成立。据已查明的事实,庞宇、卢全坤使用陈某某1、庞某2接受的赌资向赌博网站投注的行为,是陈某某1、庞某2公开接受赌博投注行为的延续,其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开设赌的行为,故此,庞宇、卢全坤是陈某某1、庞某2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应一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庞宇、卢全坤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失偏颇,予以纠正。四被告人公开设赌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向不特定的人员提供持续、稳定的赌博场所”的罪状特征,而不符合赌博罪(聚众赌博)“向相对固定的人员提供临时、短暂赌博场所”的罪状特征,故陈某某1、庞某2的辩护人认为该两被告人的行为应与其他两被告人的行为一并认定为赌博罪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1负责接受投注、周转赌资、理赔,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该犯为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庞某2起辅助作用、庞宇和卢全坤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陈某某1、庞某2夫妻同时涉案,在量刑时予以人道考虑;庞宇退出非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据此,对四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综合本案情节,公诉机关对陈某某1、庞宇的量刑建议合适,予以采纳;对庞某2、卢全坤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对卢全坤的辩护人关于该犯的量刑建议偏重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三、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庞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庞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卢全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五、警方扣押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手机4部、被告人卢全坤退出的非法所得5000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碧华

人民陪审员杨玲

人民陪审员杜敏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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