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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刑初647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8   阅读:

审理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81刑初6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2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一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晓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本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碧景湾某某习酒专卖店二楼棋牌室、某某大酒店六楼客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危某、黄某、严某、刘某、钟某、林某、杨某1等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2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碧景湾某某习酒专卖店二楼棋牌室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危某、黄某、严某、刘某、钟某、林某、杨某1等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

2.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某某大酒店六楼客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危某、严某、刘某、杨某1等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

3.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某某大酒店六楼客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危某、严某、刘某、杨某1等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

4.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碧景湾某某习酒专卖店二楼棋牌室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危某、黄某、严某、刘某、钟某、林某、杨某1等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且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邹某、危某、黄某、严某、刘某、钟某、林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邀集他人参赌,非法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愈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应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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