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1182刑初1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3
审理经过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换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丁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周某(已判决)纠约褚国某、唐义某、吴大某、陈高某、张礼某等人,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扬路伟鑫电器公司门市房二楼,采取“发五张”、“二八杠”样式进行赌博,现场赌资达17.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礼某、陈高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景欢